【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3名青年在前年非法「佔领」期间,因网上谣传将审议版权条订条例而冲击立法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其后被判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当时,律政司认为判罚过轻,提出刑期复核后,3人遭改判监3个半月。3人早前上诉被高等法院驳回,更即时收监。法官9日颁下判决理由书,批评3人冲击立法会的激进行为仿如暴动,法庭绝不容许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故即使上诉人初犯,仍须面对阻吓性的刑罚,而判监是合适的决定。
前年11月19日刑毁立会案的3名上诉人分别为戴志诚(24岁)、无业的张智邦(23岁)及会计文员石家辉(24岁)。3人因网上谣传立法会将审议版权条订条例,即他们口中的「网络23条」后,以铁马及砖块等物件冲击立法会,包括用铁马冲撞并砸烂立法会玻璃门。
3人在法院承认参与非法集结及刑事毁坏罪,原与同案另一名19岁被告郑阳同被判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认为判罚过轻。在提出刑期复核后,戴、张及石3人遭改判监3个半月。其中,戴及石两人曾经申请减刑,但遭拒绝,而无律师代表的张智邦则书面称放弃上诉,3人同样须即时服刑。
法官张慧玲判词中解释驳回被告申请的理由。她表示,在看完案发时的新闻片段后,再根据现场所见的暴力程度、参与人数、破坏程度及威胁性,认为尽管在法理上虽不能定义为暴动,但戴、石两人当时激进的行为已属暴动性质,故判处即时监禁是适当,以3个月监禁作为量刑起点已经可算为轻微。
张官在判词中续指,当日立法会议员张超雄曾出面澄清,审议「网络23条」只属网上传言,但他们未有理会,继续冲击立法会的玻璃门,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法庭必须向大众发出清晰的信息:尽管市民享有言论及集会自由,但必须守法且不能造成任何人命及财物的破坏。法庭绝不容许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故即使上诉人初犯仍需面对阻吓性的刑罚。
张官指,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认为无案底的被告亦可判处阻吓性的刑罚。尽管原审主任裁判官钱礼曾为3人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但钱官在法庭上也公开表明,社会服务令只是判刑其中一个可能性,也有许下任何承诺。未有证据显示钱官接纳律政司的复核申请,改判监禁属犯错或过重。
同案的另一名被告郑扬由于只有19岁,最后只维持判处社会服务令,没有改判监禁。张官认为做法恰当,因他的年龄较轻,情况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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