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郑治祖)十多名示威者在前年6月冲击立法会,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全部被判处社会服务令。律政司昨晚证实已就是案向上诉法庭申请复核并已获上诉庭批准,正式申请亦已于本周一提交法院。
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前年6月13日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计划时,一批示威者在立法会大楼外集结。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佔领中环」行动秘书处义工陈玉峰胞弟陈白山、「土地正义联盟」召集人何洁泓,和城大学生梁晓旸、「社运人士」招显聪等,涉嫌以竹枝及雨伞撬开大门、阻碍立会大楼关上,及召唤其他示威者等,早前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名成立,全部被判处社会服务令80小时至150小时。
律政司在昨晚的新闻稿中指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二二一章)第八十一A(1)条有以下规定:「律政司司长经上诉法庭许可,可就上诉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处的刑罚(法律所固定的刑罚除外),基于该刑罚并非经法律认可、原则上错误、或明显过重或明显不足的理由,向上诉法庭申请复核。」
在考虑该案具体案情、相关证据、适用法律及同类案件的判例后,律政司已于本月9日依据上述有关条例向上诉法庭申请许可,就有关的判刑申请复核刑罚。上诉庭已在本月11日批准律政司的复核许可申请,而律政司亦已于本月14日提交正式申请。律政司会依据适用法律程序进行有关的刑罚复核申请。「由于申请程序已正式展开,律政司不适宜作进一步评论。」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今日被问及有关问题时重申,由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他不方便具体评论,「我们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八十一A条的条款,条款里已列举了在甚么情况下,律政司可以要求上诉庭作出刑期复核,我们会根据这法例的条文所列举的(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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