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俞昼 杭州报道)杭州萧山某房产公司女副总王某找街道书记倪某协调公司纠纷时,双方起了争执,倪某要求工作人员将王某「拖出去」,拉扯过程中倪某衣服被扯坏,王某脚被砸伤。随后,当地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明明是来协调纠纷,为何拿到行政处罚?王某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开庭萧山区法院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王某原为杭州汉华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汉华置业是杭州华泰房开公司、杭州胜地房开公司以及萧山区蜀山街道鲁公桥社区经济联合社合作组建而成,负责「九悦江南」房产项目的开发。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两家房开公司股东的经营理念发生冲突。为此,蜀山街道党委书记倪某曾多次从中协调,但始终没有成功化解矛盾。
据王某在庭审上表述,当天她去找倪某也是为了公司的事情,双方言语争执不下,倪某先提高嗓门,让工作人员将她和公司另一个同事拖出去。王某为了不让自己被拖走,只好用力扯住倪某的衣服,对方的衣服因此被拉破。在这个过程中,王某的脚也被砸伤,随后被人从三楼抬到一楼。
根据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2015年4月28日下午两点,王某到杭州萧山区蜀山街道办事处,找街道书记倪某,要求他处理公司一房产项目的事情。大约半个小时后,倪某因为有其他公务急需处理,请王某离开办公室,王某不肯离开,与书记发生争吵。街道工作人员在劝阻过程中,王某将倪某的衣服拉破,之后,街道其他工作人员赶到书记办公室,将王某请至一楼,导致倪某及街道其他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到下午3点半左右,王某被蜀山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
警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处以拘留五日行政处罚。
违规执法还是暴力抗法?
2015年7月,王某以萧山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蜀山街道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萧山区公安分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王某败诉。在二审法庭上,王某及代理人都对行政处罚决定中,将这个过程描述成「『请』王某离开办公室」提出了异议。王某承认事发当天自己说话有些情绪,但倪某以暴力手段驱离前来要求政府解决困难的当事人,使得本来不至于发生的暴力事件终于发生。
王某的代理律师还提出,警方在事实认定和执法程序上也存在不少瑕疵。「即使需要警方来处理此事,也应该拨打110电话报警,而不是通过私人途径拨打当地派出所所长电话,这样会导致处理不公的行为发生。」
萧山公安在庭审中答辩说,萧山公安分局对此案有管辖权,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某与倪某发生争吵,工作人员劝王某离开,王某仍不肯离开,用手将倪某衣服拉破……王某的行为导致倪某及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办事群众无法正常办事,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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