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邓滔)立法会议员黄毓民(63岁)涉嫌在前年行政长官答问大会期间,向行政长官梁振英投掷玻璃杯,案件原定4月中开审。黄早前向法庭申请70张证人传票,但遭裁判官拒绝所,黄继而向法庭申请复核聆讯,并于今天在东区裁判法院处理。
黄毓民今在庭上声称,法庭从没有拒绝发出证人传票的案例,而若法庭认为有关潜在证人,有相当可能性对申诉人有任何利益,法庭则应发岀证人传票,故他认为裁判官早前的决定有违公平审讯。
裁判官听取陈词后,决定押后至明日,就有关复核作出裁决。
案情指,黄毓民涉嫌于2014年7月,行政长官答问会期间,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向行政长官梁振英投掷一只玻璃杯,违反了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