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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郭建丽、实习记者 图们 内蒙古报道)日前,福建省高级法院发布消息称,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巖监狱根据罪犯吕文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向该院提出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的书面意见,该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2015年2月1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将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据介绍,2001年11月任吉林省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2003年3月任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2004年7月任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2005年6月高配副军职。2006年8月晋陞为武警少将警衔。2010年4月任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2010年,吕文彦因卖官收受巨额贿赂被双规。2012 年5月30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吕文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的赃款人民币798.8万元、港币1398万元、美金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福建省高级法院认为,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执行已满二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鉴定表以及证人翁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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