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近日来,一篇有关「家暴」话题的文章疯传朋友圈,名为《如何谋杀你的妻子》。
据中新网微信号报道,文章中将2008年以来王某某连续家暴两任妻子致一死一伤却只判了6年多的故事拿了出来,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其中,令大家最感慨的,莫过于家暴犯罪的成本竟如此之低。
「杀人偿命」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为什么诉诸法律的时候却变了味?
然而真正令人细思恐极的是,类似事件并不只有这一件……
女子被疑出轨遭家暴割鼻
2015年4月,浙江台州一女子李云(化名)的丈夫因为怀疑她与外人有染而对其实施家暴,并最终演变成了李云被割鼻子的惨剧。经医院鉴定,李云为重伤二级,警方可以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严父」疑心女儿早恋将其殴打致死
2014年,南京的郑某某怀疑自己13岁的女儿在学校早恋而殴打女儿。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这些就连成人都难以承受的殴打方式居然被用在了一个女孩子身上。不幸的是,女孩虽然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没能活下来。
11岁女孩夜不归宿被其父殴打致死
近日,一则新闻又惹起争议:今年清明节期间,汉中11岁女孩雯雯(化名)因去朋友家借宿,没有回家,被父亲用树枝抽打近两小时,最终导致死亡。
事实上,雯雯遭受这样的暴力不是偶然。父亲韩某某经常因为各种理由殴打女儿。韩某某最终以虐待罪和故意伤人罪被捕。
家暴致死为啥不是「故意杀人罪」?
此事一出,引发了许多媒体的关注,大家纷纷提出疑问:「反家暴法」为什么保护不了一个孩子?难道亲生父亲「杀」了孩子就可以不用「偿命」了吗?
按说3月起实行的新家暴法对「家暴行为」已经是零容忍的态度,处罚力度也不小。但是,这位屡次殴打孩子最终致死的父亲却没有以故意杀人罪批捕,而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根据最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家暴事件情节严重的可以以《刑法》作为审判准绳。那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的主要标志。
所以,知道为什么家暴事件较少被判「故意杀人罪」了吗?其实就在于,施虐者的主观意愿。
无论夫妻还是亲子之间,主观上希望「虐杀」对方的还是少数,很多都属于「故意伤害」过度而致死亡,并非有意杀害。
家暴事件难道没有死刑?
这样的情况下,相信很多人会有些愤怒,难道家暴致死就不是杀人了?家暴致死就可以不被重判了?
当然不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06年,阳泉市殴打继女9小时致其死亡的「狠毒继母」被判死刑;
2012年,重庆男子许某某因殴打亲生父亲并致其死亡被判死刑;
2015年,嘉兴市将妻子杀害、分尸,并抛尸荒野的男子邵某某被判死刑
……
所以,家暴并非没有死刑,只是要视具体情节斟酌宣判,而不仅仅是意气用事这么简单。
对家暴坚决说「NO」!!
大家是否知道,3月起实行的《反家暴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
知晓存在家暴情况,且有义务报警的机构(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报警,并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进行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则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不光是施暴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连知情不报者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那么,当我们遭受家暴,或者身边人遭受家暴的时候,请按照下面的话做:
1、如果你是被虐者,一定在第一时间报警,力求自保,绝不委曲求全、一再姑息;
2、如果你是知情者,也一定要尽快报警,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出面阻止,请不要冷眼旁观;
3、接到报警后,警方也要重视起来,尽快清查,防止伤害加深。
所以,小新请大家放心,在「家暴」这件事上,从没有法外开恩,只有锱铢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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