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王玨 北京报道)中纪委机关报25日指出,内地有个别中共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却有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终将得不偿失,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党籍。报道同时指出,该条例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规定。
报道援引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的话表示,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佔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他指出,党和国家一直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此前多项党规都有类似的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在原条例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指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不过孙永军也强调,第八十八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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