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房屋委员会于2000年出售柴湾公屋峰华邨单位,因毗邻的居屋景翠苑共享休憩空间及咸淡水供应等设施,故在售楼书承诺景翠苑会承担峰华邨百分之三十四的维修费。惟景翠苑前年发现房委会当年已按公契一笔过支付87万元,完成所有维修责任,景翠苑及房委会拒绝再额外付款,令峰华邨业主须一力承担维修费。有峰华邨业主日前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房委会,指共享设施每年的管理费和维修费平均达137万元,公契条款不公平和不合理,要求法庭裁定条款无效,并要求房委会分担维修费及赔偿。
原告为梁惠仪,本来是峰华邨租户,于2000年透过租者置其屋计划购入其峰华邨单位。现时全邨1,218个单位中,有926个属私人拥有,其余由被告房委会拥有。
要求分担维修管理费
原告在入禀状指出,房委会与峰华邨业主签订的公契订明,房委会只要一次过向峰华邨管理基金支付87万元,以后便不须分担任何维修费用。惟峰华邨和景翠苑的业主均不知情,景翠苑曾分担百分之三十四的维修费,去年发现后称「多年来一直受骗」。
原告指一笔过支付的87万元,不足以支付每年平均达137万元的管理费和维修费,公契条款未能反映峰华邨业主签约时的意愿,违反他们的合理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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