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郑治祖)今年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将于12月11日举行。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冯骅11日发布最新一版的选举活动指引。针对有人以「港独」为名参选,他指出,立法会条例第四十条列明,提名者要签署参选人声明,而声明包括要拥护香港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政府,倘有人违反规定,就需要负上刑责。
冯骅在记者会上表示,该版本的选举活动指引与去年9月发布的区议会选举指引及今年3月的立法会选举指引看齐,有很多类似的修改,但就更新了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组成人士基础,有关安排待相关法例修订生效后实行。
被问及有人或以「港独」为参选政纲,冯骅指出,候选人能否提名要由选举主席依照法例决定,选管会不便评论,但立法会条例已对此有所规定,而倘候选人违反誓言,可以被控发假誓。
不容意图违法宣传字句
在新东补选期间,「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的宣传单张就因涉嫌含有违法字眼,选举事务处拒绝为其寄出选举单张。冯骅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他不便评论,但就如何界定宣传单张的字眼是否合法,要视乎上文下理,故无法制定一个名单。但他强调,哪怕在字句上有所规避,但真正意图有违法律,都不能豁免。
有关在因特网发布选举广告须遵从的法例规定,冯骅表示,早前就立法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谘询公众时已收到不少意见。他说,选管会检讨了指引内相关部分的内容后,认为有需要澄清选举广告的定义。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二条,选举广告的法定定义十分广泛,涵盖任何意图为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而以任何形式公开发布的物料和信息。
网上宣传列作选举广告
冯骅强调,这个法例定义一直存在,并无经过修订。因此,所有为促使某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而透过因特网公开发布的信息,都符合选举广告的法定定义。但若市民纯粹为了发表个人意见而在因特网分享或转发候选人的竞选宣传,而没有促使或阻碍任何候选人当选的意图,则不会被理解为发布选举广告。
冯骅又澄清,根据香港选举法,候选人有选举经费上限,为确保候选人不能经他人名义出资而超出经费上限,法例规定非授权选举开支代理人不能发选举广告,故若非候选人本人或指定选举代理人,而由他人为候选人支付选举开支,无论是否候选人「指使」,都会干犯此法例。
冯骅表示,选管会由即日起至6月9日就界别分组选举活动建议指引开展为期30日的公众谘询,欢迎市民在限期内提出任何意见。市民可以于选举事务处或各区的民政事务处索取,亦可于http://www.reo.gov.hk下载浏览。
24日晚办谘询会征民意
选管会将于5月24日下午7时30分至9时在九龙深水埗南昌街石硖尾邨石硖尾社区会堂举行公众谘询大会。欢迎市民通过不同形式提出意见,选管会考虑咨询期内收到的所有意见,并作出适当修订。正式指引将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提名期开始前尽快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