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香港众志」秘书长、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以个人名义挑战《立法会条例》列明年满21岁才可参选立法会的规定,指有关规定违反香港基本法和《人权法》,高院31日就黄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进行许可聆讯。法官区庆祥听毕理据后,决定押后裁决,预计数周内便可颁下判词。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黄文杰庭上陈词称,参选是市民的基本权利,该条例规定市民若年满18岁可投票,但须21岁才可参选,质疑其中3年的差距是否代表市民具备额外资格,又称有关条例并无规定参选者的最低教育程度。
他续称,特区政府完全未能提供证据,去支持年龄与成熟程度的关系,只是「单纯的假设」。法庭有责任审视有关限制是否基于合理原因。特别是现今社会进步,中学生现时接受的教育与上世纪八十年代不同,大多懂得从多角度思考社会问题,法庭有责任审视有关限制是否基于合理原因。
条例立会定 法庭不应处理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馀若海反驳,是案纯属政治问题,有关条例是由立法会订立,不应由法庭处理,又指目前无一个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机构不设定年龄限制,又援引多个欧洲国家作例子。对于申请人一方质疑条例规定投票及参选的年龄不一致,馀回应指,选举权和被选权两者本质不同。
黄之锋在庭外称,待法庭得出裁决时,他已赶不及今年7月报名参选立法会,对此「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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