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 商业电台首席智囊陈志云任职无綫电视业务总经理期间,涉嫌「秘捞」收取11.2万元利益。案件缠讼5年后,上诉庭去年下令原审法官裁定陈与助手丛培坤两人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判处两人罚款。陈志云其后申请「终极上诉」许可,务求推翻定罪。终审法院29日批出上诉许可,「终极上诉」定于明年2月21日处理,预计需时两天。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邓国桢认为《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含有两项元素,包括陈志云的行为是否与无綫电视业务有关,以及是否有意图影响或干预主事人的业务,但上诉庭并没有处理陈的「意图」。
而非常任法官司徒敬更表明,「秘捞」只属违反合约的民事诉讼,非构成贪污意图的刑事罪行,应借陈志云案的终极上诉厘清相关条例的所有元素,包括控罪中的合理辩解,以及控方的举证责任。
邓官质疑同出席奥海城除夕倒数活动《志云饭局》的艺人黎耀祥为何没有问题,代表控方的资深大律师郭栋明解释,黎耀祥非无綫艺人,属于合约形式与无綫合作的「自由身」艺人,故出席收取报酬的「街外」活动毋须先知会无綫。邓官续提问称,该项倒数活动由无綫制作部总监何礼泉和奥海城的负责人接洽,何礼泉只关心无綫毋须支付该项活动的任何费用,并不反对陈志云参与活动。而《志云饭局》环节属于一个商业节目,陈志云是获奥海城邀请的嘉宾,一个正常合理推论,都应知道陈志云将会收到出席活动的报酬。
邓官举例指,假若陈志云在另一电视台「秘捞」担任节目主持,无綫又无权从中抽佣,仅可以指陈违反僱用合约,向对方追究索偿,因为牵涉与主事人业务有关,但当中并不涉及「贪污意图」的话,如何符合《防止贿赂条例》的两项元素。
代表陈志云的资深大状谢华渊表示,「有意图」是控罪重要的定罪元素,惟上诉庭仅考虑陈的行为与主事人业务有关,而忽略了陈是否有意图影响或干预无綫电视业务。控方必须同时证明上述两个元素才能将之定罪。
官质疑上诉庭一个案例两个结果
谢大状指早于2009年8月,上诉庭处理中原地产陈雁楼案颁下判词,指出《防止贿赂条例》中须证明收款人的心态才能定罪,当时处理的上诉庭法官中有两名法官袁家宁及张泽祐,正是负责审理陈志云上诉的法官,但裁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陈志云29日未有出庭,而同案的丛培崑于今年 4月已放弃向终院提出上诉。陈志云于2009年出任无綫电视业务总经理期间,收受11.2万元出席无綫及奥海城合办的除夕倒数节目的《志云饭局》,陈和其助手丛培崑事后被廉署控告串谋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去年12月律政司第二度上诉得直,原审法官潘兆童判陈二人各罚款8.4万元及2.8万元。
责任编辑:Sal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