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葛冲 北京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我国刑法相关罪名适用于涉海案件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适当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其中,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经驱赶拒不离开等犯罪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分为两大部分,分别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该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据介绍,司法解释明确,我国管辖海域,不仅包括内水、领海,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 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也适用本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支持行政机 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 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便在一国领海,外国船只也可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均应服从而不应违反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权权利及管辖权。
同时,司法解释亦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 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等。
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新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 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 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等。
专家指出,此次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我国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Caro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