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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法不得涉「独」

2016-08-05

【文汇网讯】(记者 郑治祖)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陈景生今日声称,倘有人要求「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条例争取「独立」,如游说中央和特区政府修改基本法第一条,就「很难说对方不拥护基本法」。特区政府今日回应指,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香港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基本方针,更不容许作为达至「港独」的手段。

不可牴触国家基本方针政策

陈景生在接受电台访问时声言,选举主任是次决定播「独」的「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提名无效「不符合法治精神」。他称,选举主任的决定予人印象是梁是在「发假誓」,是一个涉及罪行的「严重指控」,应该由司法机构而非由一名官员处理,又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每人权利,不能未经法律程序而被褫夺,又提到倘有人声称要根据基本法一五九(四)修改基本法第一条,「很难说对方不拥护基本法。」

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回应指,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

发言人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保障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即「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实施。基本法第一条更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香港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基本方针,更不容许作为达至「香港独立」的手段。

责任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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