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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冠聪黄之锋判社服 周永康判囚3周缓刑1年

2016-08-15

【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前「双学」领袖、现任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及前学联秘书长周永康3人,于前年9月26日发起所谓「重夺公民广场」运动,冲入政总前地,为历时79日的非法「佔领」行动掀起序幕。3人事后被控参与非法集结等罪名,案件15日于东区法院判刑,黄、罗二人分别被判社会服务令80及120小时,而周永康因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硕士课程取录,裁判官认为他难以遵守社会服务令,故判其入狱3星期,缓刑一年。3名被告虽免受牢狱之灾,但案件已为他们留下人生中首个刑事案底。

黄之锋(19岁)及周永康(25岁)较早前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罗冠聪(23岁)则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成。

裁判官张天雁判刑时指出,3人来自基层或小康之家,过往从未干犯任刑事罪行,对政治满腔热诚及得到家人的支持。年轻人对时局不满而勇于表达意见,若无违反法律,本身无不对,年轻人想法可贵之处是他们往往较为纯真,不须顾及实际利益,因此较冲动偏激,不太想后果,如钱币的两面,有美好也有缺失。

张官在判词中强调,本案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考虑案件时要考虑被告的犯案动机及目的,而法庭信纳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对社会现状的关心而表达自己诉求,目的及动机非为自己利益或伤害他人。本案发生时间早于「佔中」及往后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若判刑时考虑事件之后的政治环境而判以阻吓性刑罚,做法是不公平的。而相对后续的政治事件,被告人行为温和得多。

强行推门担心社会安宁受破坏

张官续指,从录影片段所见,3位被告「行为鲁莽」,但非十分暴力的一类,也非刻意伤害保安或警务人员,他们只为进入政总前地、一个他们真诚地相信富有历史意义及有代表性的「公民广场」,并围成一圈及喊口号。但当大批示威者使用不同方法进入公民广场,如从围栏跳下及强行推开大门,的确令在场人士担心社会安宁会受破坏。

黄之锋及周永康涉案行为是攀爬围栏进入政总前地,而罗冠聪因煽动其他市民作出扰乱秩序行为,裁判官认为罗刑责较周、黄两人重,但判刑时已考虑到罗冠聪曾在台上提醒在场人士行动有法律风险,建议学生及不清楚责任的市民不应该参与。

裁判官引述感化报告,指三人由被捕到审讯表现合作,没拒绝承认参与的行为,只针对行为是否构成罪行抗辩,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愿意接受社会服务令的刑罚,其中罗对令保安受伤尤表歉意。考虑案件情况及感化官建议,认为判黄、罗两人社会服务令合适,另因周永康已获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取录修读硕士课程,又于9月开学,故认为他难以遵守社会服务令,并决定以缓判代替。

周永康不后悔 很欣赏裁判官判词

黄之锋庭外表示考虑就定罪上诉,周永康指不后悔公民抗命,又表示很欣赏裁判官的判词。

罗冠聪今次只判社会服务令,属非监禁式刑罚,他15日在庭外称今次判刑对他的选举工程没有影响,可继续专注立法会选举,但相信9月4日后或选举后,会面对更多的检控。根据《立法会条例》,若任何人被判处3个月以上监禁或缓刑,定罪起计5年内将失去成为选举候选人,以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罗冠聪已报名参选立法会香港岛区直选,同区其他候选人名单尚有张国钧、郭伟强、叶刘淑仪、詹培忠、王维基、黄梓谦、刘嘉鸿、郑锦满、沈志超、陈淑庄、何秀兰、许智腄B司马文及徐子见。

责任编辑:于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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