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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申撤「刑藐」案 上诉被驳回

2016-08-18

【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前年11月违法「佔领」尾声,示威者目无法纪,拒理法庭禁制令继续佔领旺角,终被警方清场。事后,警方拘捕一批涉违反禁制令者,并控以刑事藐视法庭,但因律政司「漏招」而撤控。法庭其后批准律政司重新或继续检控两批共37人,其中30人包括「香港众志」(中箭)秘书长黄之锋、学联前秘书长岑敖晖和社民连成员黄浩铭等18日在高院提出上诉,称律政司一年后才向众人检控刑事藐视法庭,申请逾时,要求撤销有关判决。上诉庭听取律政司代表陈词后,即时决定驳回众被告的上诉,判决理据押后以书面颁发,律政司一方更可获讼费。

事源于「佔旺」清场后,律政司就执达吏及警方在清理「佔领」现场时遭遇阻拦一事,控告37名人刑事藐视法庭,但因律政司「漏招」,未有于入禀14天内呈交通知书予法庭申请排期,令案件胎死腹中。其后,律政司就案件重新提控,处理方法早前均获高院原讼庭接纳。但被告方再向高院提出上诉。

黄之锋岑敖晖等未出庭

众被告18日由资深大律师麦高义作代表,而黄之锋、岑敖晖等未有到庭。麦高义在庭上陈词称,律政司初期检控答辩人阻碍公职人员执行罪行,但其后撤控,并在一年后、即2015年11月再控告他们刑事藐视法庭,再于2016年3月以申请修改案情撮要重新提控。

他续称,律政司在事发初期,选择以《简易治罪条例》控告被告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罪,但该罪只有6个月提控期限,就算律政司在提控个多月后决定撤控,改控刑事藐视法庭,答辩人面对刑事藐视法庭罪,较阻碍公职人员罪行更严重,较有合理期望清楚审讯程序,但律政司却没有重发一张新通知书,违反答辩人的合理期望,所以律政司应无权于事隔多时后才再提控。

麦高义指称,律政司上次漏交排期通知书,是不可弥补的错误,律政司的补救方法应该在法律上无效。律政司撤控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罪,改控刑事藐视法庭罪,质疑律政司做法是一罪两审,所以认为答辩人应仍受《简易治罪条例》保障,只可以在6个月期限内检控他们,现时律政司申请明显逾时,对答辩人不公。

不过,上诉庭法官听取麦高义陈词后指,藐视法庭和阻碍公职人员的性质不同,不应混为一谈。

律政司:控罪与简易治罪例不同

下午,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馀若海陈词。他反驳被告方所称,在普通法中刑事藐视法庭根本无时限,且控罪根本和《简易治罪条例》性质不同。至于重新检控各答辩人,馀若海指,事件都沿自同一宗案件,非两宗不同案件,案件审讯编号亦是一样。

他指出,阻碍公职人员与藐视法庭是不同的罪行,被告一方根本找不到案例去支持他们所指,控告后者仍要遵守前者6个月检控期限的说法。馀若海指法庭有固有权力,去惩处违反法庭命令的人,就算律政司真有「漏招」无依时呈交通知书要求法庭排期,亦无损法庭准许重开案件的权力。

法官在听毕双方陈词后,仅退庭商议约10分钟,便决定驳回众被告上诉,判决理由押后以书面宣布。法官并下令被告一方须支付律政司一方讼费。

责任编辑: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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