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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保留权利 惩煽「独」候选人

2016-08-30

【文汇网讯】(记者 郑治祖)「港独」魔爪四处延展,由在街头「抗争」到要走入立法会。多名鼓吹「港独」的立法会候选人,在签署了提名表格中拥护香港基本法的声明、取得提名资格后,即肆无忌惮地公开播「独」。特区政府30日发表声明指出,关注有个别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在选举活动期间鼓吹或推动「港独」,违背已经签署的法定声明,特区政府保留依法采取跟进行动的权利。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指出,选举主任应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B(4)条,宣布有关人等丧失候选人资格,更可引用《刑事罪行条例》,追究有关人等涉嫌「发假誓」,以至煽动等罪行。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的规定,参选者须签为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 才能获有效提名成为某选区或选举界别选举的候选人。此前,有公然鼓吹「港独」的参选者,因此而被选举主任依法裁定其立法会选举提名无效。

斥个别人言行违背所签法定声明

香港文汇报近日揭发,多名已获有效提名的立法会候选人均公然声称支持「港独」。特区政府30日发表声明,指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确保在香港举行的各项公共选举都是严格依照法律,公开、诚实及公平地进行,而这也是社会大众的期望。当局关注到有个别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在选举活动期间鼓吹或推动「港独」。特区政府将保留依法采取跟进行动的权利。

特区政府发言人进一步指出,当局关注到在立法会选举候选人中,有个别候选人在选举活动期间鼓吹或推动「港独」,行为与其在获得有效提名前所签署的法定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相违背。「对于这些言行,特区政府将保留依法采取跟进行动的权利。」

陈曼琪:公开撑「独」触犯煽动罪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昨日在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有个别候选人在选举期间多次公然鼓吹或推动「港独」,所为与其在获得有效提名前所签署的法定声明,示即明会拥护香港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相违背,选举主任必须果断依法采取行动,包括取消所涉候选人参选资格。

她续说,由于有关的候选人曾经签署「承诺书」,倘候选人最终违反承诺书内容,已涉嫌违反了香港法律第541D章第103条,即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第二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同时,有关人等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支持「港独」,可能已触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罪行。

黄国恩:签确认书可控「发假誓」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执业律师黄国恩指出,特区政府的声明,反映特区政府准备强硬对付鼓吹「港独」的候选人。他批评有关人等人毫无诚信,为入闸参选立法会,在获确认提名有效前尽力掩饰自己的「港独」主张,更签署了拥护基本法的声明以至确认书,但在选举主任确认其提名有效后就「过咗海就系神仙」,逐渐暴露其借选举播「独」的真面目,更摆出特区政府对他们无可奈何姿态。

黄国恩相信,当局在观察多次选举论坛后,已掌握了有个别候选人公然鼓吹「港独」的证据,特区政府的声明反映当局下一步特区政府可能会严格执行法例的要求,依法对主张「港独」的候选人采取行动。他指出,选举主任在选举日前仍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B(4)赋予的权力,更改其原先的决定,宣布有关候选人提名无效,执法机关更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检控有关人等作出虚假声明,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监2年。

马恩国:涉违诚信者可被止禁参选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根据香港法例第541章《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条,选管会及选举主任均必须保证选举从开始至结束都在诚实的情况下进行,现在有候选人违反声明书内容,不断鼓吹「港独」,涉及不诚实的情况,选举主任应按照《立法会条例》第42B条宣告提名期无效,拒绝有关人等参选。

责任编辑:梁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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