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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公会申上诉 求推翻同行当「副业」

2016-09-12

【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大律师梁思豪利用工余修毕「体雕学」治疗师课程,欲私人执业作为副业,大律师公会认为副业与大律师工作有牴触,违反专业守则予以拒绝。梁早前透过司法复核获判胜诉,公会不服,12日向高院提出上诉,指公会有责任确保相关副业不影响公会声誉,并强调以体雕师作副业不符合守则要求。

梁思豪考获大律师专业资格已有10年,高院去年底裁定,公会的守则违反基本法第三十三条所指「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然而代表公会上诉的资深大状馀若海12日在庭上阐释,《基本法》所指的「选择职业自由」,意思只是每人不应被强迫选择任何职业,而非不受限制地从事任何职业,即使市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但亦要合乎所选职业的某些条件。

馀大状举例,倘若一名大状以摆档小贩作为副业,毫无疑问会影响大律师的专业形象,故此讨论不止于基本法第三十三条。公会的角色是保护大律师从事高水平职业,因大律师的专业是要取得公众信心及尊重,公会必须根据专业守则,去决定大律师能否从事某一项副业,以确保相关副业不影响公会声誉,大状本身应专注于其律师工作。

责任编辑:于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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