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去年的所谓「光复元朗」反水货客活动中,有示威者被揭发携有含辣椒素及异丙醇类喷剂的喷雾瓶,早前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囚4个月。被告昨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辩称专家证人也指该辣椒油混合剂性质温和,攻击性低,认为定罪不稳妥。惟高院暂委法官陈仲衡指争议非物品的本质,而是使用者的意图,认为上诉人当日有在示威中有使用喷剂射人的意图,认为裁判官推断合情理,故即时驳回其上诉,一直获保释的上诉人须即时入狱服刑。
上诉人为25岁报称任职保安员的林达荣,其亲友13日闻判后禁不住伤心抽泣。林13日陈词时引述原审专家报告指,当日在他身上搜出的辣椒油混合剂,较防卫用的胡椒喷雾的浓度少于30分之一,而且很多家用物品如洗手液亦含有涉案混合剂内的异丙醇,喷嘴的射程只达一米。
辩称该辣油性质温和攻击性低
他强调涉案辣椒油混合剂性质温和,攻击性低,再参照当时环境证供,当时发生示威地点是公众地方,亦有其他非游行人士、途人和街坊出现,所以难以作出合理推论证明其有犯罪意图,认为原审裁判官裁定出错。
混合液接触眼鼻 会感到剌痛
高院暂委法官陈仲衡指,所争议非物品的本质,而是使用者的意图,如同平日在家中使用的万用折刀、菜刀或厨刀,亦可使用作为攻击他人的武器,而且涉案混合剂喷射达一米,亦可作近距离攻击。有关混合剂内的液体如接触眼睛及鼻腔,会感到剌痛及刺热,上诉人在案发时一直将混合剂藏于右衣袋而非背包,他手插衣袋,目的是随时取出混合剂,结合所有当时的环境证供考虑,认为原审裁判官推论上诉人有意图使用该混合剂而伤害他人是合情合理,故驳回上诉人的定罪上诉。
案情指2015年3月1日下午4时,反水客的行动正在进行,期间警员见上诉人行经元朗寿富街,见其全身黑色装束,手插衣袋,急步走向奶粉城并突然转身离开,认为他形迹可疑,故上前截查。上诉人伸出手后,见到他手持涉案喷水樽,入面有棕色的液体。
其后警员带上诉人上警车搜查,又在其背包找到烧焊手套、4个口罩,以及两件未开封的便利雨衣,所以将他拘捕。上诉人在被捕后声称有关液体是辣椒油沟水。
化验涉案喷水樽的控方专家证人指,有关喷水装置的射程达一米,入面的液体含有辣椒素,如接触眼睛及鼻腔,会感到剌痛及刺热,不认为装置可在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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