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激进反对派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在前年的特首问答大会上,向特首梁振英掷玻璃杯,其后被律政司检控普通袭击罪,案件1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朱仲强指梁振英证供合理,有说服力,认为黄毓民证供自相矛盾,在重看录影证供后,排除企图泼水或水杯飞脱「甩手」的可能性,斥掟杯是丧失文明的行为,判黄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下周二(25日)判刑,黄获准继保释候判。
被告黄毓民(65岁)于2014年7月3日,在立法会行政长官答问大会中,涉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袭击罪。
保障言论自由不保违法行为
裁判官朱仲强在裁决时指出,被告不顾危险继续行事,罔顾后果而掟杯,目标是梁振英,是丧失文明的行为,任何人面对相同情况,都会感到梁振英所感到的惊慌、担心及忧虑。本案案情严重性与过往议会内掷物事件不同,不应造成合理期望令被告自觉不会被检控,强调立法会相关条例保障议员言论自由,但不保障违法行为,对司法程序亦无豁免权。
黄毓民辩称当时只打算泼水,因受保安制服而意外飞脱手中的玻璃杯,称无意袭击梁振英,议会抗争从来对事不对人。惟朱官分析即使黄毓民辩称视力不准确,仍然没法排除会掟中人,即使并非蓄意,黄也是鲁莽,罔顾梁振英是否会因此感到忧虑。面对控方质疑为何手臂会向后拉,黄亦回避问题,明显针对特首抗议,亦不等同「对事不对人」,认为黄供词前后矛盾,故不接纳黄的证供。
重看录影排除「甩手」可能性
此外,朱官重看录影证供,指黄以右手抛掷玻璃杯,虽然有保安从后环抱其腰,但黄的右手活动自如,右手向后拉再向梁振英的方向 掟水杯,甚至高举水杯,因此排除企图泼水、或水杯飞脱「甩手」的可能性。
针对控方证人的供词,裁判官接纳他们的供词清晰有理,稍有瑕疵但不构成动摇供词。梁振英任控方证人3天,指控当日有玻璃跨越头部,听到身后猛烈玻璃撞击声,当下震惊有如「freeze住」,遂检走证物回礼宾府后报警。
指梁振英证供有说服力
朱官接纳梁振英的供词,重看证物后认为梁振英当时确有微微低头片刻,认为震惊是内心感受,难以否定,但有关描述是人之常情及可以理解,认为梁振英是次作供合理、有说服力。
另外,裁判官亦接纳立法会议员黄定光的供词,认为他的供词合理。虽然辩方质疑他未能指出第一次掟纸过程,但裁判官认为当时情况混乱,黄定光未能看到全程属合理。
女主控官黎婉姬庭上透露,黄毓民过往有两次案底,分别于1979年参与非法赌博罚款250元;又于2013年5月21日参与非法集结、协助举行未经许可集结及参与未经许可集结,判囚6周,缓刑14个月,惟经上诉后改判只罚款4,800元。
黄毓民19日闻悉裁决后声称「议会抗争冇罪,我唔会求情,听完你H判词,我冇嘢讲。」他又问:「又不是取报告,为何要押后?」朱官回应称要考虑其他事项,不会即日作出判刑。黄在庭外被问及为何求情时称无话可说时。他回应说:「有咩好讲,上诉。」
责任编辑:吴筱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