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汇网讯】特区政府入禀高等法院,要求禁止辱国播「独」的游蕙祯、梁颂恒再次宣誓,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反对派向来声称尊重法治、尊重法庭,如今却强行要立法会主席安排梁游重誓,是口是心非,不尊重法治、不尊重法庭。反对派选择性引用法律,只讲立法会议事规则主席要为议员安排宣誓,却对基本法104条、《宣誓及声明条例》21条视若无睹。可见,反对派向主席施压,才是以政治凌驾法治,不讲道理、不讲法律。
反对派多名立法会议员昨天约见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讨论应否押后游蕙祯、梁颂恒的宣誓程序。会后反对派会议召集人涂谨申声称,如果梁君彦推翻早前裁决,说明主席的决定掺杂非法律理据,是违反法治。涂谨申又强行要梁君彦只按议事规则办事,不能改变早前裁决云云。
反对派口是心非 不尊重法治
特首及律政司10月18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禁止游、梁再次宣誓,并申请临时禁制令。特区政府强调,根据基本法第104条,除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是代表认同基本法、香港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拒绝等于表示不可在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执行立法会议员的职务。根据上述两条例,游梁两人宣誓当日的行为,已令他们失去议员资格,立法会主席不可让他们再宣誓。
高等法院10月18日晚批出特区政府的司法复核许可,排期在下月3日开庭审理。高院认为特首和律政司论点很有力,所以批出司法复核许可。高院明言,不批出临时禁制令,不代表游梁两人早前宣誓的方式不致令其已失去议员资格。
特区政府的司法复核申请,排期在下月3日开庭审理。许多法律界人士都指出,既然法庭已经受理并排定日期审理,就不能让游梁两人进行重新宣誓,必须等待法庭审理结果。很明显,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立法会主席当然应该押后处理有关候任议员的重新宣誓事宜。反对派向来将尊重法治、尊重法庭高唱入云,如今却强行要主席安排梁游重誓,这是口是心非,不尊重法治、不尊重法庭。
反对派选择性讲法律
基本法第104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尊重誓词具法理依据,是基本法要求的必要之举。游梁二人不尊重誓词,已丧失议员资格,政府因此提出司法复核,因为「绝不可能容许一些无符合法律要求、无履行宪制责任的议员出任立法会议员及行使职务」。
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游梁两人在就任宣誓上的行为已构成「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因此根据第21(b)条的规定取消其就任资格,合乎法律条文和程序。
反对派强要主席为议员安排宣誓,声称《议事规则》法律理据太清楚、太强、太一面倒云云。这是选择性引用法律,只讲立法会《议事规则》主席要为议员安排宣誓,却对基本法104条、《宣誓及声明条例》21条视若无睹。但即使是《议事规则》,也要求候任议员必须宣誓与基本法第104条相同的内容。梁游二人在宣誓时加入明显与法定誓言内容相抵触的辱国播「独」言论,在法律上已可视为「拒绝」或「忽略」作出该誓言。根据法例,违反宣誓要求、直接挑战誓言内容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梁游二人不能再宣誓,必须丧失就任资格。
逼主席安排重誓不讲理不讲法
游梁二人10月12日的行径,不仅足够构成就任资格被取消,亦涉嫌违反《立法会条例》第40条候选人声明及承诺誓言、《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则》第103条的虚假声明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意图叛逆罪及第9、10条的煽动罪。而根据基本法第79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二人不仅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而且必须承担涉嫌发假誓的违法责任。
反对派假惺惺「担心」主席承受巨大压力,政治压力有可能凌驾法律云云。这是此地无银,欲盖弥彰,反对派向主席施压,强行要主席安排梁游重誓,这才是以政治凌驾法治,不讲道理、不讲法律。 (□ 黎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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