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文森)律政司28日再就「康桥之家」前院长涉嫌性侵智障女院友撤控事件,发表一篇长达3,000字的综合声明,详细解释撤控原因,又强调政府十分重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权益,会审视处理涉及该些人士的检控程序是否有进一步完善空间,令他们的权益获得更佳保障。
律政司首先解释,根据《检控守则》:控方必须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支持检控。而验证标准是:根据这些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如案件不符合这项验证标准却继续进行检控,便不合乎公众利益。
「传闻证据」需事主与专家认证
律政司指出,如事主适宜作供,其证言会是支持控罪的直接证据。一般而言,在刑事案件中,证人须亲自出庭在宣誓下作供,其所见所言才可被法庭接纳为证据,以证明其所见所言属实。否则,其所见所言在法律上只会被归类为「传闻证据」,不能呈堂。故此,证人在聆讯前与其他人所作的会面记录,一般不能获接纳为证据。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除非有该条订明的例外情况,否则法庭须就由一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与一名警务人员、政府所僱用的社工或临床心理学家之间的会面所作的录影记录,给予许可,以接纳该记录作为证据。
而在今次案件中,控方早已根据条例安排事主提供录影记录,并预备向法庭申请许可,接纳该记录作为证据。然而即使法庭给予许可,根据法律条文,控方仍须传召事主为证人以接受盘问,否则不能符合条例要求。
事主多次被评定不宜出庭作供
该案原定于去年2月2日开审,但因事主因病入院,控方首次向法庭申请押后审讯,惟在其后多次医疗诊断中,事主均被评定不适宜出庭作供,故控方前后共4次向法庭申请押后案件。在今年初,控方更特别要求专科医生就事主创伤后压力症的复原展望提供专家意见,最终仍认为事主不适宜应讯作供,控方在可见将来,无法依照条例要求,传召事主为证人以接受盘问。
基于事主不适宜作供,控方须考虑在剔除事主所提供的录影记录后,余下的证据能否仍令被告入罪。经详细评估后,律政司认为所余证据没合理机会证明被告干犯任何相关控罪,因此才决定撤销检控。
律政司指出,如其中一段录像,一名院友在被告人办公室外,透过办公室磨砂玻璃房门,以手机尝试拍摄房内情况。由于房门关闭,并是磨砂物料,影像并不清晰,在缺乏房内人证供下,不能证明曾发生任何非法行为。
无法证明精液纸巾「混合物」出处
警方在被告办公室内搜得染有被告精液纸巾。控方亦有审慎考虑有关法证,并在反对被告申请讼费时向法官提出。然而,控方无法取得证据,证明「混合物」如何出现,亦不能证明事主的DNA经何种途径或在什么情况下出现在「混合物」内,或事主的DNA源自她身体哪部分或哪种体液。
此外,控方亦无证据排除被告的精液与事主的DNA是在不同时间沾在有关纸巾这可能性。因此,上述的环境证据并没有合理机会证明被告曾与事主发生性行为,或被告曾非礼事主。
律政司指出,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检控人员须考虑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假如在任何阶段重新应用检控验证标准而显示有关证据不再足以确保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或继续进行检控不会符合社会公义,便应停止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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