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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全票通过释法:丧失公职资格 不得重新宣誓

2016-11-07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刘凝哲 北京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7日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香港特区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真诚、庄重地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否则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公职资格,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个别候任议员在立法会宣誓时蓄意宣扬「港独」,并侮辱国家和民族,所进行的主动释法,是全国人大第五次就香港基本法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此次释法的说明指出,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公开宣扬「香港独立」、「香港民族自决」等「港独」或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引起包括广大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忧虑和愤慨。2016年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选举过程中,6名公开宣扬「港独」主张的人依法未获得有效提名。10月12日,在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并侮辱国家和民族,被监誓人裁定宣誓无效。香港各界对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应重新安排宣誓产生意见分歧和争议,并由此影响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

针对上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主动释法,并已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释法7日正式被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内容包括:

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体含义包括四方面。首先,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第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第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释法和香港特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基本法第104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昨日就此强调,本次释法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他指出,释法回应了广大香港居民和内地公众的强烈呼声,将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责任编辑: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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