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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你知 | 一纸睇明人大释法

2016-11-07

【文汇网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以155票讚成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下称《解释》),这也是全国人大第五次解释基本法。大文传媒集团全媒体新闻中心公众号「港青快线」整理了《解释》及相关说明,带您一起看懂全国人大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中新社)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参选或出任的法定要求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

➤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中新社)


二.依法宣誓四要点

「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1)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

➤不得就任相应公职;

➤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2)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

➤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3)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4)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

➤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香港立法会议事厅(资料图片)


三.宣誓具法律约束力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具有法律约束力。

➤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

➤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前4次释法

1. 居港权争议

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港府推断,事件可令逾116万名非婚生子女湧港。5月18日港府决定提请释法。至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指明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

2. 特首普选争议

2004年时,政府推动「政治制度改革」。当时社会就特首立法会双普选,以及特首产生办法出现争议。同时认为修订政改方案只需经去本港立法会、特首批准、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三个程序就完成。但社会有声音不认同上述阐述,同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指明修订政改方案,需先向人大提出报告,再由人大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

3. 特首任期争议

2005年3月12日,时任特首董建华在未完成任职就因病辞职。社会出现两个声音,一个是下任特首只可履行董建华余下任期,之后需重新选举;另一个声音是下任特首应当成新任,可履行法定的五年任期。同年4月6日政府提请释法,4月27日人大释法,指出下任特首只可履行余下任期。

4. 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疑问

2011年时,一家美国基金在港入禀,要求追讨一笔八亿元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债务。本港终审法院主动向人大提请释法,以厘清本港法庭是否有权处理该宗国际纠纷。至同年8月26日人大释法指,该案涉及「国家豁免权」事宜,属中国外交事务,本港法庭无权处理。

责任编辑: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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