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刘凝哲 北京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释法明确,监誓人可确定宣誓有效或无效,这引发外界关于监誓人是否权力过大的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7日就此表示,监誓人的裁量权是有限的,谁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内容,只能按照人大释法所明确的含义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
李飞表示,公职人员的宣誓是很庄严的宣誓,监誓人监誓是宣誓必备的,监誓人负有重要的职责,释法对监誓人的职责进行了阐明。他强调,监誓人自己的裁量权是有限的,谁的宣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内容,只能按照人大释法所明确的含义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既不能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宣誓不通过,反过来,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也不能放过去」,李飞说。
针对宣誓中的非故意行为,李飞表示,在某种情况下宣誓时出现个别疏漏,监誓人当即就有责任指出来,宣誓人马上就要改正。但如果已经违反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已是无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问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来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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