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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前检察长何超明刑事案12月初开庭

2016-11-10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王海涛 澳门报道)据澳门终审法院消息,终审法院预审法官已完成了前检察长何超明被指控犯罪案件的预审,已于11月4日将案件移交予终审法院合议庭。排期下月 5日开始审理。

起诉罪名逾一千九百宗

澳门终审法院指出,预审法官已作出起诉批示,起诉被告何超明触犯公务上的侵佔罪、侵佔使用罪、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发起或创立犯罪集团罪等多项罪名。终审法院公布起诉何超明的罪名还显示,何超明涉及的犯罪尚有至少 9名共犯。

终审法院负责案件的主理法官已着手开展案件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而合议庭亦已订定将于 12月5日上午开始审理案件。

据了解,前检察长何超明共被控 1,970项罪名。被控罪名如下: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 9项《刑法典》第 340条第 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上之侵佔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 1项《刑法典》第 341条第 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上之侵佔使用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 19项《刑法典》第 211条第 4款 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 69项《刑法典》第 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 1项《刑法典》第 319条所规定及处罚的破坏受公共权力拘束之物件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 1项第 6/97/M号法律第 1条第 1款和第 2条第 1款、第 3款及第 5款所规定及处罚并与《刑法典》第 288条的规定及处罚存在表面竞合的发起或创立犯罪集团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触犯 5项《刑法典》第 211条第 4款 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触犯 3项《刑法典》第 211条第 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巨额加重诈骗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被告黄某、麦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触犯 9项《刑法典》第 211条第 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被告黄某、麦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触犯 56项第 2/2006号法律第 3条第2款和第 3款及第 4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清洗黑钱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被告黄某、麦某、何某、林某、李某、黎某及陈某以共犯方式触犯 75项《刑法典》第 211条第 4款 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20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巨额加重诈骗罪以及 646项《刑法典》第 21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诈骗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 434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以及 434项《刑法典》第 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两罪存在表面竞合;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被告周某以共犯方式触犯 2项第 11/2003号法律第27条第2款所规定的虚假声明 (资料不正确)罪和 1项同一法律第 28条第 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财产来源不明罪。

责任编辑: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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