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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贪腐案宣判 被判死缓

2016-11-11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 记者 朱晓峰)2016年11月11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亿元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明国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379261亿元,包括:为惠州市乔一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庄春桂(另案处理)、茂名市监察局原副局长陈重光(另案处理)等10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妻子陈文静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亿馀元。另朱明国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鉴于朱明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受贿犯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强的老上级

此前在重庆市任公安局长期间,被当地警界认为对公安业务并不在行的朱明国在重庆时期很倚重文强。文强在1993年前后就是市公安局副局长,一直主管刑侦,所以在朱明国时期,几乎所有的案子都依靠文强。据悉,朱明国开会讲话,对业务很少讲,都是讲政治,传达市委、公安部的精神,然后由分管局长如文强等来讲业务,最后朱明国再做总结、强调。

文强被提拔重用,被认为就是在朱明国主政重庆市公安局时期,朱明国来了一两年,就把文强提拔成为党委副书记,2006年朱明国调离重庆到广东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时,文强仍是重庆市公安局的「二把手」,直至2008年7月被王立军「取而代之」。

此外,朱明国还做了一件「很大的事」,即所有县区分局的局长都进常委班子,或者是兼任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这是朱明国率先在全国搞起来的,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政治地位。

简历

朱明国,男,黎族,1957年5月生,海南五指山人,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副总警监。现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省政协主席。

1974—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毛招小学教师;1975—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保城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队员;1975—1976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1976—1978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1978—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团委书记;1980—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副书记;1980—1982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书记;1982—1984年,中山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科学习;1984—1984年,广东省保亭县委常委;1984—1985年,广东省海南自治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州直机关党委书记;1985—1988年,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学习;1988—1993年,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1993—1994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副厅局级);1994—1995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县长(1995.02明确为正厅局级);1995—1998年,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市长(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8—2001年,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2001—2002年,重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2002—2006年,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06—2010年,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2010—2011年,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2011—2012年,省委副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2—2013年,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3年1月,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3年11月,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八大代表。(简历据新华网)

责任编辑:于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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