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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保证金 高院撤刘小丽呈请案

2016-11-18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罗旦)高等法院今日撤销了是次针对刘小丽的选举呈请,是基于申请人未有在法定时限向法院缴交保证金,又指法院目前正处理另一宗类似的司法复核案,且选举呈请不适用于非选举事宜,并未能处理刘小丽的宣誓方式,是否违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宣誓条例相关规定的问题。

高院今处理「香港政研会」成员关新伟,针对刘小丽在立法会议员就任宣誓仪式上并非真诚宣誓的选举呈请。不过,在本月3日入禀的关新伟,未有按照《立法会(选举呈请)规则》的要求,在入禀后的两天内提交呈请书的通知书,亦没根据《立法会条例》规定,在入禀后5天内向法院缴交保证金。

申请人赴韩无依时付款

代表关新伟的大律师黄添伟解释,他在本月2日才收到关新伟的指示,惟对方在本月3日就离港到韩国,至本月10日才返港,故未能前往银行安排付款,而律师在确认保证金方面出现延误,又称刘小丽本月3日第二次宣誓,但呈请人不在港而无法因应事件最新发展索取指示,故向法院申请宽延限期。

代表刘小丽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反对延期的申请,指关新伟当时虽身在韩国,但韩国的通讯科技先进,即使他不在港也应该能联络到,并强调在法例上不容许延迟交保证金,而申请一方至今仍未就延期存盘通知书一事向答辩方或法庭申请,又指选举呈请针对的是选举的结果,但申请人针对的是刘小丽当选后的行为,即她在立法会宣誓时的表现而非选前的举动,故提出选举呈请是用错方法。

小丽「玩誓」复核仍处理中

主审法官区庆祥批评申请一方「所有程序都错」,指申请人离港前应给予律师足够指示,以及准备诉讼费保证金,而申请人的律师在明知申请人即将离港,亦有责任在对方离港前索取完整指示及确认保证金。即使申请人不在港,在今时今日也可透过电话、电邮或WhatsApp联络。

区庆祥续指,申请人是次选举呈请的理据,是指刘小丽上月立法会宣誓时以「龟速」宣读誓词,应被裁定宣誓无效,但刘小丽的宣誓是否有效,已经有另一宗司法复核案正在处理中,即使法院受理是次选举呈请,但仍会受该宗司法复核案的结果所约束,并质疑申请人为何不先等待该司法复核案的结果。

区庆祥认为,申请人一方的理由并不充分,拒绝运用酌情权延迟限期,其选举呈请的申请即时遭撤销,同时要支付刘小丽及律政司代表的讼费。

根据《立法会条例》,呈请人必须在向原讼法庭提交选举呈请书后的5天之内,或原讼法庭所指示的其他限期内,就他可能须付给在法律程序中为他提供证据的证人或任何答辩人的所有讼费提供保证金。如没遵从,选举呈请即视为已被撤回。

责任编辑:A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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