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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上诉被驳回 丧失议员资格兼付讼费

2016-11-30
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案上诉被驳回。(港台图片)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案上诉被驳回。(港台图片)
11月30日,大批记者在香港高院外等待梁游上诉案宣判结果11月30日,大批记者在香港高院外等待梁游上诉案宣判结果

【文汇网讯】在新一届香港立法会首次大会上辱国播「独」的梁颂恒和游蕙祯,被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取消议员资格,二人就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庭30日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裁决,并裁定诉讼费全由梁游支付。

据香港电台11月30日报道,律政司连同特首梁振英在上月18日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推翻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批准梁、游二人重新宣誓的裁决。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本月15日颁下判词,裁定政府一方胜诉,梁游二人及后提出上诉。上诉庭在上星期四、五聆讯,除了立法会主席允许二人重新宣誓的决定是否违宪,庭上亦讨论双方对释法的立场。

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聆讯结束时曾经表示,如任何一方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庭会在上诉庭颁下判词后翌日开庭处理。

法官判词要点

1.《基本法》在本港属至高无上,特首亦有宪制责任落实《基本法》。

2.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

3.当法院这样行事时,法院并不损害立法会的权力或功能,或削弱选民给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和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的宪法规定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

4.《基本法》第104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法规定,履行该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

5.《基本法》第77条赋予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于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宣誓的情况。

6.根据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诉人等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7.《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

梁游宣誓风波事件簿

10月12日 | 梁颂恒、游蕙祯在新一届立法会宣誓时辱国播「独」,未完成宣誓。

10月18日 |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裁定姚松炎、梁颂恒、游蕙祯等5名议员宣誓无效,并批准5人次日再誓。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推翻立法会主席裁决,阻止梁游再誓。

10月19日 | 在黄定光及姚松炎宣誓完成后,建制派议员离场抗议触发流会,梁颂恒、游蕙祯及刘小丽无法再誓。

10月25日 | 梁君彦宣布押后为梁游监誓,并禁止二人进入议事厅。

10月26日 | 梁游硬闯议事厅,导致立法会混乱,梁君彦宣布休会。

11月02日 | 刘小丽完成宣誓后,梁游强闯议事厅并试图自行宣誓,会议现场混乱不堪,6名立法会保安受伤送院,梁君彦宣布休会。

11月03日 | 司法复核案开审,在各方代表律师陈述理据后,法官宣布押后裁决。

11月07日 | 全国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释法文件对宣誓的形式或要求作出清楚的界定。

11月15日 | 香港高等法院颁下书面判词,裁定梁游二人宣誓无效,取消二人议员资格。立法会主席无权再为两人监誓,相关议席悬空。

11月17日 | 梁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1月24日 | 香港高院上诉庭审理梁游提出的上诉,次日续审。立法会行管会召开特别会议,梁君彦会后见记者时表示,将全数追讨梁游薪津,共涉186万港元。

11月25日 | 香港高院续审梁游上诉并押后宣判。

11月30日 | 上诉庭驳回梁游上诉申请,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裁决,诉讼费全由梁游支付。

责任编辑:周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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