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王海涛 助理记者周少奇 澳门报道)据澳门新闻局今日下午六时发出的消息,澳门终审法院驳回何超明声请拒却终院院长岑浩辉参与案件的审理。
据了解,2016年12月2日,澳门终审法院第60/2015号案被告何超明以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法官曾在侦查阶段决定批准廉政公署查阅被告何超明及其妻子存放于终审法院办事处的「财产利益申报书」以及主持审理过被告提出的「人身保护令」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声请拒却岑院长参与上指案件的审理。
澳门终审法院合议庭于今日就声请作出裁决。合议庭指出,对于那些在法官与由其负责审理的具体案件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到公正审判的特殊关系的情况,法律设置了回避、自行回避和拒却的机制,以禁止相关法官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从而保证司法裁判不受这些特殊关系的影响,确保公众对于司法机构独立审判的信任。(声请回避或拒却)程序的宗旨不在于判定相关法官是否真的无法做到公正无私,而在于判定是否存在公众因其参与而产生不信任及怀疑的危险。而要认定怀疑的情况,则必须存在有依据、严重且足以使人对相关法官的公正无私产生不信任的原因。
本案被告何超明提出,相关声请所针对的法官曾经对被告的行为作出了两次认定,认为有强烈/足够迹象显示被告实施了相关犯罪。
对此,合议庭指出,就存在犯罪的强烈迹象发表看法从来都没有被立法者视为法官回避的原因,因为它不在《刑事诉讼法典》第28条及第29条所尽数列举的那些情况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即便法官曾经以有强烈迹象显示被告触犯最高可被处以三年以上徒刑的故意犯罪为由对其科处过羁押的强制措施,该法官也无须回避对该被告的审判。既然就存在犯罪的强烈迹象发表看法不是法官回避的原因,那么它同样不构成批准被告所声请之拒却的充分原因,因为回避、自行回避和拒却这三种机制的理据和存在原因是相同的,都是避免法官的公正无私受到影响和避免公众对该公正无私产生不信任。更何况,在澳门特区这样一个人口不多而且法官稀缺的司法区域,不对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作出过分扩张性解释是基本常识,否则在很多时候就没有法官能够审理案件了。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庭认为不存在有依据、严重且足以使人对相关声请所针对之法官的公正无私产生不信任的原因,而且也没有侵犯(或将会侵犯)被告的权利,继而以明显无理由为由拒绝了被告所提出的拒却岑浩辉院长参与第60/2015号案之审理的声请。
终审法院原定在本周一 (12月5日) 开庭审理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由于何超明提出声请,终审法院需取消开庭,先行审理这项声请。
责任编辑: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