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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敬恩认刑毁硬闯 最高可囚10年

2016-12-15

【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香港大学学生会前会长冯敬恩,15日在庭上承认刑事毁坏及企图强行进入两项控罪,该两罪的求情和判刑将押后至案件审讯完毕后处理。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冯敬恩承认两项控罪的案情撮要指,冯敬恩参加港大校委会于今年1月26日下午5时至8时,在薄扶林沙宣道赛马会跨学科研究大楼举行的、由李国章主持的校委会会议。晚上8时45分,大楼正门外有一批示威者聚集,除冯敬恩外的校委会成员,由保安员护送步出大楼,但被示威者推拥无法前进,场面混乱,包括李国章等部分校委会成员需折返大楼。

脚阻关门 引示威者冲击

撮要续指,冯敬恩于9时10分到大楼地下正门外,以校委会成员身份要求进入大楼,声称要取回个人物品。当保安员打开玻璃门后,冯即转身向示威者高呼:「有无人要入去揾李国章呀?」他其后试图将玻璃门拉开,更以左脚阻止保安员关门。有示威者上前协助冯拉开玻璃门,其间有人大叫:「1,2,3,拉!」保安员在警方协助下终关上玻璃门,惟玻璃门铝框因拉扯变形,不能再如常开合。大门维修费需458.13元。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六十条「摧毁或损坏财产」,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意图借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公安条例》第二十三条「强行进入」则规定,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进入任何处所,不论他是否有权进入该处所,亦不论该暴力行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实际武力、作出恐吓或砸开任何建筑物,或集合数目不寻常的人,均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两年。

责任编辑:吴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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