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从懵懂的婴儿、到被卖给「大山」的所谓「最美乡村教师」,每一桩拐卖人口的真实案例,都令人深感痛心。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部分具体犯罪行为的界定,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据央广网12月23日报道,通过一块糖、一个玩具、一种谎言,将婴幼儿哄骗拐走的例子比比皆是,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种行为明确定性为「偷盗婴幼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冉容表示,刑法对偷盗婴幼儿有一个特别从重的情节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判处死刑,以前对这个行为没有明确。这样更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处拐卖儿童的犯罪。
冉容特别指出,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备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6岁以下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此外,《解释》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的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通常民众认为,阻碍以暴力或正面的直接阻止,很少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移到其他人家或者藏匿起来,作为阻碍解救的一种行为,现明确藏匿和转移都叫「阻碍解救行为」,受到惩处。
近年来,不断有人呼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便更加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国外如何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哪些行为会被视为犯罪?
首先来看泰国。泰国是拐卖儿童情况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新华社前驻泰国记者史先振表示,泰国拐卖儿童成为童工甚至诱骗少女卖淫的情况,已经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对于后者,即便受害者没有被限制自由,也可能被认定为「拐卖」。拐卖儿童的现象有几下两种:一种是贩卖童工;一种是诱骗和性侵未成年少女。为了打击贩卖妇女儿童行为,泰国警方专门设打击贩卖人口的部门,并加大和其他国家的国际执法合作。
「大概四年前发生一起还俗僧人拐卖未成年少女案件。泰国东北部一名还俗僧人在自己住的地方开设了一家算命机构,谎称可以用神功帮助女孩变漂亮,他把四名年龄在13岁和14岁的在校女生,骗到自己住所实施性侵。这名男子还充当中间人把这些受害女生介绍给当地警察、军人还有商人为他们提供性服务,每次收三千泰铢到四千泰铢的中介费,虽然这名男子并没有限制这些女孩的自由,最后还是被指控犯有拐卖和性侵未成年少女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十年。」史先振回忆道。
接下来看日本。在日本,拐卖儿童的现象相对比较少见,此前部分日本风俗产业诱拐外国女子赴日一度引起舆论关注。日本法律对相关情况如何界定?又采取了哪些打击措施?据日本观察员黄学清介绍,日本刑法220条规定,非法拘捕或监禁行为将被判处3个月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因此罪造成更大伤害,比如死亡,将会认定为拘捕监禁致死罪。日本治安良好,小学生自己上下学,也有发生诱拐和非法监禁事件。
今年9月,一名大学在校生被判处监禁罪,该学生在2年前诱拐一名中学生,为了使其不逃跑,自制毒品让受害人服用,犯罪人否认一部分监禁罪,称开始剥夺了受害人自由,自己外出时把受害人一个人留在家中,并没有监视其行动,其后行为不属监禁罪。对于监禁罪的界定始终存在争议,比如在被害者熟睡或醉倒等失去意识期间,为了保护当事人把其锁在屋内的情况是否算监禁罪。根据美国报告显示,日本存在人口买卖的问题主要是外国劳动力或儿童被卖到日本,日本诱拐监禁的事件相对其他犯罪比较少,量刑比中国轻,非法拐卖人口,买方和卖方在量刑上相当,是抑制此种犯罪的重要原因。比如刑法241条规定,收买或者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最后来看欧洲。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曾在2010年达成一致,决定制定打击拐卖人口的新法律,以更严厉地打击拐卖人口行为,预防人口拐卖现象。如今,欧盟重要成员国德国执行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据《全球华语广播网》德国观察员薛成俊的介绍,德国有严格的儿童登记保护制度,例如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局,德国很少发生儿童被拐卖的案件,主要问题是拐卖外国妇女,尤其是将一些东欧国家的妇女拐卖到德国,从事色情服务。
从2002年德国卖淫合法化以来,拐卖妇女问题更加严重,使得德国不得不与2005年初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加强了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按照新的法律解释,不断将人口当做商品交易和强迫卖淫会受到法律严惩,以婚姻形式变相人口交易以及人贩子向压搾性行业介绍妇女等也被列为犯罪行为,同时为了贯彻欧盟有关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方面法规,进一步加强对贩卖人口和强迫卖淫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德国联邦内阁还通过了司法部提交的《色情服务者保护法》,根据新的法律条款,如果嫖客在知道对方因个人困境、经济困难或者是因为独在一国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利用对方的困境与其进行性交易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规定如果嫖客能在事后举报强迫卖淫行为将免于法律的追究。相关补充条款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明知对方会被强迫卖淫,从事犯罪活动或者是被用作器官移植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对方的困境将其带到德国属于犯罪行为,将面临最高可达10年的监禁惩罚。
责任编辑:周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