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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大修 明确可驱逐违法外籍船舶

2017-02-14

【文汇网讯】(记者刘凝哲 北京报道)沿用逾30年的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迎来大修,国务院法制办14日公布这部法律修订案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长达11章、134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中国可对在管辖海域内违法航行、停泊、作业等8种情况的外国籍船舶依法行使紧追权,并可将在内水、领海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外籍船舶驱逐出境。此外,对于未经批准或未报告的外籍船舶、海上设备进入中国内水或领海,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将处以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中国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实施至今已逾30年。随着海上交通事业的发展,海上交通安全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订已十分迫切。国务院法制办14日公开了这部法律修订案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之只有53条法律规定的现行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改动,法律条文增至134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这部法律的规定。全国的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外籍船舶在中国海域的活动,征求意见稿做出多则明确规定。外籍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可能损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通过。外籍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应当在海面航行,悬挂船旗国国旗,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外籍的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以及可能危及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安全的其他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应向海事部门报告,并应持有相关证书,采取符合中国规定的特别安全措施,接受海事部门的指令和监督。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8种可对外籍船舶行使紧追权的范畴。包括违法进入中国内水航行或停泊的,违法在中国管辖海域作业的,严重妨碍或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或秩序的,非法向海域排污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未持有相应证书的核动力或载有危险货物船舶,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被禁止离港的船舶擅自离港的,逃避或者抗拒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此外,对于外籍船舶违法航行、停泊、作业等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内水、领海的可以将其驱逐出境。对于未经批准进入中国内水或港口,未报告进入中国领海的外籍船舶,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外籍船舶明确不包括外国军用船舶。在征求意见稿中,只有一则针对外籍军舰的规定,是第34条:经中国政府批准进入中国内水、领海的外国籍军用船舶,在进入或者离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引航区,应当申请引航;中国将对这些船舶实施强制引航,包括船舶在引航区内航行和停泊。

除对外籍船舶的详细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应建立健全中国籍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海上救援、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责任编辑: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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