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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复核案聆讯 控方:宣誓添字句即属无效

2017-03-01

【文汇网讯】(记者 叶汉亮)司法复核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四人的案件一连三日在高等法院审理,政府一方指四人没按规定宣誓,违反人大释法内容及《宣誓及声明条例》,即拒绝宣誓,丧失议员资格。

代表行政长官及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陈词指,综合梁游案在原讼庭及上诉庭判词,人大释法内容及《宣誓及声明条例》,法庭有宪法责任澄清宣誓要求,宣誓并非立法会的内部事务,即使宣誓在立法会大楼内发生,但为确保议员忠诚拥护《基本法》,不应干预立会事务不适用本案。

根据原讼及上诉庭的梁游案判词,按照《基本法》104条作出宣誓是宪法要求,当宣誓有争议时,法庭有最终裁决权,有关裁决权不在于立法会主席或监誓人。

莫引述2004年梁国雄的宣誓案指,当时夏正民法官的判词已说明宣誓必须严格按誓词读出,若自行添加字句,便须承受风险,四名被告不能以不知道宣誓要求或过去宣誓情况作为理由。

莫强调,人大常委会释法,是为重整宣誓的秩序及庄严,释法内容不只针对宣誓时宣扬港独,亦不只是针对宣誓时读出的誓词,而是在整个宣誓过程中的所有言行,强调若在宣誓期间增加字句,该宣誓即属无效。

莫总结指,是否有效宣誓,应根据人大释法内容、《宣誓及声明条例》、过往裁决案例。从整体来看,本案中四人在宣誓中添加内容,表达其个人意见,四人的宣誓违反相关规定,宣誓无效,根据梁游案判词,有关行为的后果是从去年10月12日宣誓当日起,四人丧失议员资格。

责任编辑: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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