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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曾健超刑期轻 市民联署促上诉

2017-03-23

【文汇网讯】 (记者 罗旦)身为社工曾健超被裁定袭警及拒捕罪成判监5星期,社工注册局将于下月19日开会时,讨论设立独立委员会跟进调查,再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其社工资格。「『保普选反佔中』签左名挥手区!」发起网上联署行动,要求律政司向法院上诉,加重曾健超的刑期,及起诉曾健超《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及《非法集结罪》,并要求社工注册局永远注销其社工资格。

联署信指出,曾健超在「佔中」的非法集会期间蓄意向警员淋泼液体,事后更拒捕,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成立,判刑却只有入狱5星期。他们指出,根据香港法例第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三十六(b)条,任何人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可处监禁2年。

他们认为,曾健超袭击警员属于蓄意挑衅,更阻挠警方正常执法,法院却只判他入狱5星期,实在是量刑过轻,未能发挥任何阻吓作用,并会打击前线警务人员士气。

联署信并质疑,曾健超当日不只触犯袭警和拒捕罪,还涉嫌触犯多条罪行。律政司事后只以袭警及拒捕罪起诉曾健超,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他们指,根据《公安条例》第十七(a)条:「任何人在为某事情而召开的公众聚集中作出扰乱秩序行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种行为,以阻止处理该事情」,即属触犯《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同时,根据《公安条例》第十八(a)条:「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倡永远注销注册主任姓名

联署信又引用《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二十五(1)(e)(ii)条,注册社会工作者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触犯任何可判处监禁的罪行,便属作出违纪行为。他们认为,曾健超作为注册社工,蓄意挑衅及袭击正常执行职务之警务人员,犯罪性质非常恶劣,严重破坏香港社工专业的声誉。

有鉴于此,他们向律政司和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提出3项诉求:一,律政司应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增加曾健超的刑期,以起阻吓作用;二、律政司应起诉曾健超触犯《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及《非法集结罪》;三、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应立即成立纪律委员会,就曾健超违纪问题展开纪律聆讯,并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三十(1)(a)条,命令注册主任将曾健超在该册纪录册内的姓名永远注销。

责任编辑: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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