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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回应「佔中」九人被检控罪名恰当 妨扰罪可囚7年

2017-03-27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 记者 殷翔、郑治祖)违法「佔领」行动的主谋及核心推动者,在事件结束两年多后,终被警方预约拘捕、落案起诉。多名立法会议员认为,有关检控行动「迟到好过无到」,更直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评违法「佔领」搞手打出所谓「公义」招牌,以为这样就可以毋须负起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有被检控者形容自己被「清算」,他们认为,今次的检控行动,有助维护香港公平公正的法治招牌,而两年来直接参与违法「佔领」人士陆续被起诉定罪,肇事者却一直逍遥法,令不少市民因此怀疑本港司法制度,现时终于对违法行动主谋及核心推动者采取法律行动,是体现法治精神,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是合情合理和必然,有助解决违法「佔领」引起的系列后遗症。

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表示,今次的起诉行为,体现了法治精神:「起诉『佔中』违法人士,包括发起『佔中』者,是体现法治精神,违法者被起诉,是依法办事,亦是合法、合情、合理」,检控是「迟做好过唔做」。对于反对派声称为「清算」,李慧琼认为,两者并非同一件事,强调「司法独立自然有其起诉程序,亦不应拉到林郑来说,只会令新政府更难处理社会撕裂」,而「佔领」分子被起诉是体现法治精神,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是合情合理和必然。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9名「佔领」策划者及核心参与者,现被起诉「公众妨扰」罪名恰当,显示出本港检控政策的一致性。这次被落案者包括法律教授和大律师,他们熟悉法律却公开排战法律底线,有关言行及「佔领」所引起的张力,令本港产生藐视法律的严重不良风气。作为大型违法事件的公开倡导者,长达2年未负法律责任,助长了这种张力的持续。9人终被追究法律责任,维护了守法至上、一切行为均需守法的正面信息,证明本港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

自由党主席张宇人指出,当日发动「佔领」行动时,3名主事者及核心推手均承认,这是一场违法的行动,更曾多次提及到属违法,到行动尾声时还劝说参与者自守。从主事者的种种行为,即反映他们「明知」是一件非法行为,质疑他们为可可反过来形容自己被「清算」。他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举出「争取民主」四个字,再站在政治道德高地,就可以不守法律,「为何『佔中』者可以不守法,保护一国两制反被攻击,世界那有公理?」

法律界:妨扰罪可囚7年

对于违法「佔中」参与者被控以公众妨扰罪,有人声言有关罪行的判刑最高只是罚款500元、坐监3个月,但事实上,有被落案起诉者承认是次被起诉是普通法中的「公众妨扰罪」。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公众妨扰」分为民事及刑事两种,若是普通法中被控刑事公众妨扰罪,最高刑期为监禁7年及罚款,有关控罪会视乎不同个案,或出现入狱、缓刑及社会服务令等结果。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指出,「公众妨扰」分为民事及刑事两种,民事上,受影响者可申索赔偿。她解释,在普通法下的刑事公众妨扰罪的定义,是如有人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会危害别人生命、财产、健康、公众舒适及便利又或妨碍公众,而影响不是一个人,而是社会整体或社会大部分人士,而涉嫌者是知悉其做法会引致有关后果。根据该条罪行,最高刑期为监禁7年及罚款。

她还提到,律政司有很大的选择权,决定案件在哪级法院审理,如在裁判法院审理,裁判法院最多只可判2年刑期,如在区院,则最高7年。陈认为,律政司很大权力去选择检控哪条罪行,其中会考虑举证及构成罪行的因素,及定罪机会等,会按不同个案而定。

伤害公众可用普通法检控

该会副会长黄国恩亦表示,是次律政司所用的妨扰罪,为较严重的控罪,反映出「佔领」违反的罪行相当严重性。有被落案起诉者承认是次被起诉是普通法中的「公众妨扰罪」,他指出,若控方认为控罪中所涉及的行为有可能对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胁,对公众造成伤害,便会以这方式提出检控,当然控罪元素亦须包括对公众造成妨碍。黄国恩又说,「佔领」持续79天,造成多人受伤,经济损失巨大,亦涉及其他严重罪行如纵火、刑事毁坏等,绝对会涉及损害公众的元素,认为检控恰当。

责任编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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