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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大有权发回港法律 

2017-05-28

【文汇网讯】 (记者 朱朗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讲话中,提出一些属于中央的权力,要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包括对特区法律备案审查权、特首和主要官员任命权、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等。有立法会议员认为,香港在回归后的立法过程中,未有积极考虑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原则,导致有人不时钻空子对抗中央和特区政府,认为须设立「检疫」制度预防问题。对于反对派声称中央若实行对香港法律的审查权或会牴触香港基本法,有大律师反驳指,香港基本法中有规定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发回香港法律。

何君尧:防钻空子对抗中央特区

本身是律师的立法会议员何君尧28日在facebook撰文,认同张德江提出要健全中央对香港法律的备案审查权。

何君尧指,香港在回归20年来,在立法和引入海外普通法观念时,一直未有积极考虑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原则,导致有人不时利用高度自治钻空子对抗中央和特区政府。

他又指,香港受华夏传统文化影响,因此有些海外普通法立法发展和判例,如同性婚姻合法化,不能直接应用于香港,倘若香港不小心审议那些法例和判例,后果会很严重,也会引起社会动荡。

他建议香港响应张德江的讲话,在本地立法时确保与香港基本法未有抵触,同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适时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辖下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功能,对海外普通法判例和香港相关的本地法律设立「检疫」制度,以防止任何有违香港基本法精神的法律危害香港社会安全。

马恩国驳杨岳桥:发回即失效

不过,本身是大律师的公民党党魁杨岳桥接受传媒访问时则声称,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条只列明,香港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他又声言,香港理解的「备案」犹如「我话声你听」,若然加入「审查」,意味「可能改变同推翻」,也与过去20年的做法有实质上分别。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反驳指,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予修改,而有关法律立即失效。

对于中央对香港的其他权力如何制定、细化,马恩国举例指,特首要执行中央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如要细化有关规定,可以在特首同意下,直接将发予特首的指令备份予有关司局长。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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