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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长毛李卓人各收肥黎50万

2017-06-07

【文汇网讯】 (记者 杜法祖)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涉任内收受壹传媒黎智英25万元「秘密捐款」,未有向立法会申报一案,昨在区域法院续审。根据控辩双方同意的承认事实,除涉案25万元捐款外,黎智英亦曾于2013年捐款50万元给时任工党立法会议员李卓人(阿人)。同时,承认事实亦明确提到收到黎智英捐款的4个政党分别是「长毛」所属的社民连、民主党、公民党和李卓人所属的工党。

梁国雄(61岁)被廉署控告一项「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罪指,梁身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其公职有关的事情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故意或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披露,或隐瞒他于2012年5月22日透过黎智英私人助理Mark Simon收受黎一笔25万元的款项。

梁国雄无申报涉案25万元

控辩双方昨日同意的案情称,黎智英于2012年4月从私人户口提款950万元转到「公明织造厂有限公司」的户口,继而由「公明」开出支票予助手Mark Simon。Mark Simon于2012年4月18日及27日,开出4张合共950万元的银行本票予4个香港政党,包括民主党、工党、公民党及社民连。

2013年10月18日,黎智英再开出100万元的支票予Mark Simon,由Mark Simon负责开出两张各50万元本票,收款人分别为梁国雄与当时的立法会议员李卓人。

梁国雄自2004年当选立法会议员直至2012年的三届任期内,立法会秘书处多次以通告或文件,提醒及要求包括梁在内的议员须按立法会《议事规则》申报利益,其中涉及20份文件。

梁国雄曾作出7次申报,包括接受社民连、「四五行动」和个别人士的选举捐款,并申报出任公司的非受薪董事、海外访问等,但却未有申报过曾收受过涉及是案的25万元。

「议员有责任依据事实作出申报」

控方昨日传召首名证人,立法会总议会秘书梁绍基出庭作供。

梁绍基供称,每名议员但凡获得1,000元以上的选举捐赠,都必须要申报,但就毋须透露该名捐赠者的幕后金主。

辩方问证人,只要金主先将捐赠交予他人或是政党,再交讬该人或政党转赠予议员,该名金主是否便可以「隐姓埋名」。梁绍基同意,指现行法例下,议员只需要登记从哪里直接收到捐款,若透过政党收款,是毋须披露最终捐钱人。

梁绍基称,尽管《议事规则》没有仔细核实规定,惟议员是有责任根据事实作出申报。

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盘问证人时称,立法会议员有机会可能因「不小心」、「助理疏忽」而遗漏申报,梁绍基同意,并指出当监察委员会收到有关议员涉违规申报的投诉时,委员会会作出跟进调查,在有需要时会向涉事议员作出训诫、谴责,或暂停职务作处分。

梁绍基续称,根据《议事规则》,「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并不会主动调查议员的申报问题,必须在收到投诉后才可跟进,又声言自1994年他加入立法会秘书处以来,从未见过有议员因遗漏申报而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李柱铭再问,日后会否提醒议员遗漏申报或会干犯刑事罪行时,梁绍基回应称「可能会提醒」,但重申没有申报「不等于」干犯刑事罪行,「我们只是提醒他(议员)去登记个人利益,而非提醒他守法。」

然而,他又称,无申报个人利益本身虽不是刑事罪,但有否涉及其他刑事元素,则很难说。

控方署理刑事检控专员黎婉姬昨表明,基于双方的同意事实,控方只需传召5名证人,估计两天便可完成控方证供,估计今明两天会举证完毕。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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