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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毛」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表证成立

2017-06-12

【文汇网讯】 (香港文汇网 记者 葛婷)「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涉嫌于任内收受壹传媒「肥佬黎」黎智英25万元「秘密捐款」,未有向立法会申报案,12日在区域法院续审。辩方指梁国雄或曾在立法会会议上以口头方式作出申报,质疑控方根本未能证明他在整个涉案时段中从未申报。控方则反驳,强调必须以立法会主席认可的方式作出申报,即登记在册。法官李运腾最终裁定被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表面证供成立。

■梁国雄涉于任内收受黎智英25万元「秘密捐款」,未有向立法会申报。资料图片

■梁国雄涉于任内收受黎智英25万元「秘密捐款」,未有向立法会申报。资料图片

被告梁国雄(61岁)涉及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控罪指梁国雄身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去年6月23日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或披露,或向立法会隐瞒他于2012年5月22日,曾透过黎智英私人助理Mar imon收取黎智英一笔25万元的款项。梁国雄否认有关控罪。

官批「一直都冇申报」

「长毛」的代表大律师李柱铭陈辞称,控罪的犯案时间为2012年至2016年,但控方无证据证明梁国雄在整个时段内都未有申报,因他或已于会议前作口头申报。控方立即反驳,指控罪所指的是被告须以立法会主席认可的方式来申报,即登记在册。

辩方闻言反驳,指控方从未说过是以登记在册的申报方式作检控基础,辩方一直以为是指控梁国雄在整个涉案时段中「从未以任何方式申报」,批评控方「个网撤到咁尽,每次(遭质疑)收窄啲收窄啲」。法官李运腾虽认为控罪中的犯案时间确是定得很阔,但就补充「你当事人一直都冇申报,唔怪得人㗎㖞」。

立会会议记录准呈堂

李大状续说,控方如此做法是仅茞援韝@己利益,完全不合作,又认为无证据显示口头申报而不作登记是犯法,又指:「我哋(议员)起身讲嘢都犯法,咁言论自由去咗边?」

法官李运腾听毕控辩双方陈辞后,裁定案件表面证供成立,梁国雄稍后会决定是否出庭自辩。

李官12日亦同时接纳控方将一些具争议性的临时证物呈堂,事缘梁国雄一方质疑把立法会的会议记录呈堂是「非常有商榷余地」,因开审前的法律争拗已裁定相关的记录只能用作背景资料,而控方却打算将相关文件,用来佐证被告已清楚知悉他需要根据《议事规则》第83A,在立法会会议上作出申报,但却没有申报。

另控方尝试以被告的议员利益登记表,来证明被告一直未有登记涉案的25万元「秘密捐款」,以说明被告在会议上不当地忽略要申报个人利益。控方举证时指,申报记录显示被告无申报涉案的25万元并非出于疏忽,又援引传媒针对第三笔及第四笔收款的报道,辩方直指全是与本案「不相关」。

控方斥梁故意隐瞒收款

控方12日在庭上回应,指第四笔收款可看到被告是因为有传媒广泛报道,令事件曝光,故意改变其处理收款手法以避开嫌疑,从中亦能显示被告是因为知悉公众关注此事,而改变做法。但无论怎样,被告由始至终的确没有申报利益。这几点足可看出事件的严重性,同时显示梁国雄是故意隐瞒收款,由被告有意决定不申报那一刻开始,已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的元素。


责任编辑: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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