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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7-06-23
于欢案二审宣判现场。

于欢案二审宣判现场。

【文汇网讯】 (记者 殷江宏 山东报道)备受关注的山东「辱母杀人案」二审23日正式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山东省高级法院9时在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认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上诉人杜洪章等所提判处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杜志浩四名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救济。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撤销第一项刑事部分,于欢犯故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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