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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道立:辞职再补选削弱制度 裁定郭卓坚终极败诉

2017-07-11

【文汇网讯】 (香港文汇网 记者 杜法祖) 立法会2012年通过《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禁止立法会议员辞职后半年内再度参选。有「长洲复核王」之称的郭卓坚提出司法复核,指修例除剥削议员参选权利,更剥削选民投票选择权。郭先后在原讼庭及上诉庭败诉,他不服申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颁下判词,5名法官一致裁定郭卓坚败诉兼付讼费。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判词中强调,条例有合理及合法的正当目的。

2010年5名立法会议员集体辞职,发起所谓「五区公投」行动,在随后的补选中再度参选,政府为是次补选花费约1.26亿元。政府最终于2012年修订《立法会条例》,通过替补机制禁止立法会议员自愿辞职后半年内参加补选。郭卓坚提出司法复核,指替补机制违宪,惟先后在原讼庭及上诉庭均告败诉,最后诉诸终审法院拟推翻原判,指机制剥夺市民被选举的基本权利,以及选民透过选举表达意向的自由。终院早前开庭听取其理据后,昨颁下判词一致裁定郭败诉,驳回有关上诉。

终院:条例只禁参选半年

马道立同意政府一方所指,立法会议员有重要的宪制责任,当他们辞职引发补选时,会对选举制度造成负面影响,即政府担心有关做法或会经常发生,从而导致立法机关的完整性,以及对选举制度的尊重被削弱,修订条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避免以上的负面影响发生。因此,马官同意条例的目的清晰合法。

上诉人质疑替补机制根据《立法会条例》禁止已辞去议席的立法会议员,在辞职后6个月内参加补选,是违反宪法,与特区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条赋予的参选权有所冲突,削弱选举制度。对此,终院认为条例对选举制度所造成的影响相对地很小,况且条文只是禁止参选6个月,自愿选择辞职的立法会议员,应该明白辞职带来的后果,而条例也没有限制投票市民的选择权。

重申法院严谨裁决政治问题

马道立在判词中重申,法院就政治问题作裁决时会采取严谨尺度,对于涉及政治或政策考虑的选举法律问题,一般会赋予较大的自由判断空间,当法庭考虑条例的恰当尺度时,应以「明显地没有合理根据」作为验证标准。他指出,条例的立法原意非常清晰,并经过公众谘询,市民亦希望政府借此堵塞漏洞,而条例也经过了立法会辩论。

代表郭卓坚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早前陈辞称,政府一刀切禁止所有辞职议员于半年内参与补选,可能会造成不公。潘熙指出,界线应划分得清晰一些,令不同议员辞职的情况能被识别。不过,马官认为潘熙的建议并不清晰及难以执行,但指出若议员有个人特别原因辞职,如患病但于半年康复的话,可个别向立法会主席寻求酌情权。

另外,法律援助署上月亦已发信通知长洲居民郭卓坚,指未来3年都不会受理他的法援申请。

责任编辑:任朝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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