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 (记者 葛婷)游梁案上诉庭判词要点整理如下:
■不能单由监誓者决定宣誓是否有效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制规定,当涉及宪制要求、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时,立法会并无任何司法权,法院亦无需等待立法会去「自愿地让出司法权」,也不可能看蚨妡}者错误的决定而不去纠正。
■法例不容许重新宣誓
游梁两人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丧失议员资格的「后果」应自动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已清楚说明,拒绝宣誓的后果是自动丧失资格或离任,这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廿一条订明不依法宣誓的后果一致。
■宣誓问题非立法会「内部事务」
规范宣誓问题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毫无疑问是一个宪制要求,亦是就职的前提。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作的解释,已说明履行该条例下的宪法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
■人大行使释法权可解释及补充法例
2001年的庄丰源案,终院指出,在内地的司法系统中,人大释法可以是解释或补充法律,并对香港特区有约束力。至于是否「修法」,纯粹是猜测性问题,游梁方面并无任何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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