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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未到 DQ朱郑案押后判

2017-07-26

【文汇网讯】 (记者 葛婷)退休人士罗景杨以个人名义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宣布两名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及郑松泰的宣誓无效,惟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交两万元保证金,高等法院26日开庭进行指示聆讯。罗景杨一方要求法官行使酌情权,让他支付保证金以继续案件。法官区庆祥质疑申请人是否具合理理由要求行使酌情权。罗在聆讯后强调,一旦败诉他会一直上诉,「命都输埋我都同佢打过」,并相信邪不能胜正,有信心能重开案件。

前特首梁振英早前联同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挑战几名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有效性,至今包括梁国雄及罗冠聪等6名议员,被法官区庆祥以彼等拒絶或忽略宣誓为由,裁定丧失议员资格。今年3月,罗景杨私人入禀高院,指朱凯廸及郑松泰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 、基本法一零四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二十一条,要求法庭宣布有关宣誓无效,及撤销两人的议员资格。

法院26日晨处理罗景杨迟交复核保证金的问题。代表罗的大律师马恩国26日在庭上解释,申请人未有在入禀后5天内缴交保证金,是原代表律师误解法律程序所致。罗三度尝试存支票入法庭都被弹票,并非有心迟交。

他指出,今年3月,原代表律师以抬头「香港特区政府」而非「香港高等法院」的支票支付两万元保证金,但被弹票,律师其后误以为须等待答辩人一方作出回应后,才可支付保证金,在谘询大律师意见亦认为罗不需主动支付。罗其后于5月更换事务律师,再两次以支票支付保证金,但依然被弹票。

马恩国续说,司法复核情况跟选举呈请诉讼相似,申请人明白立法会条例有提及选举呈请人,须在当选人以立法会议员身份行事的当日起计6个月内,向原讼法庭提出法律程序,罗景杨也如期在今年3月4日入禀寻求司法复核,而《立法会条例》第七十三条并无特别指明呈请人缴交交保证金的期限。

马恩国随后呈上两张保证金支票,指原告愿意交出保证金,并向法庭申请重启案件,惟区官没有接受支票呈堂,又质疑倘代表律师错误解读法例,应该一早向法庭寻求指示,「难道可以入禀后两年甚么都不做吗?」

他强调,这是法律问题,即便原律师误解程序,也应尽快采取行动补救,但自今年3月至7月这4个月以来,申请人一方都没有向法庭提出申请或解释,何况现在已经距离议员宣誓当日足足9个月,「难道律师可以自称不谙法律后来到法庭,无视法律程序?这并非是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权重启案件的良好理由。」

朱凯廸的代表律师谭俊杰称,罗景杨没有合理理由解释延误,终审法院已有案例指以《立法会条例》第七十三条或 《立法会条例》选举呈请程序,挑战立法会某位议员的当选或留任立法会资格,两类程序的逼切性是相同,故法官应考虑跟随《立法会条例》选举呈请程序中的规定,在申请人没有在入禀后5天内交出两万元保证金,行使权力撤销是案申请。

区官听取陈词后,押后颁下书面判决。

到庭旁听的罗景杨他在散庭后被问到为何要申请取消郑松泰及朱凯廸的议员资格时表示,两人经常在议会内捣乱,「成日反对政府」,令香港乱七八糟,觉得要好好教训他们。自己过往做小生意,故毋须就诉讼筹款和收捐款,也不忧虑讼费开支。一旦败诉,他强调会一直上诉,并相信邪不能胜正。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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