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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毛」涉收黎水25万 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

2017-07-31

【文汇网讯】 (香港文汇网 记者 葛婷)社民连梁国雄(长毛)涉于任立法会议员期间收受壹传媒黎智英25万元「秘密捐款」,未有向立法会申报而遭刑事起诉「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案件7月31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李运腾直指梁国雄的行为或操守的确可疑(suspicions of the defendant' onduct),惟考虑所有证供后,控方未能够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该笔款项是给予梁国雄本人,而非梁国雄代表其所属政党「社民连」收取,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情况下,裁定梁国雄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回应指,会研究法官的判决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再决定是否需要跟进。多名法律界和政界人士都认为,既然有可疑,希望律政司会上诉。

梁国雄(61岁)被廉署控告一项「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罪指,梁身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其公职有关的事情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故意或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披露,或隐瞒他于2012年5月22日透过黎智英私人助理Mar imon收受黎一笔25万元的款项。

李运腾于裁决时指,社民连主席吴文远于作供时提到,涉案25万元从未用于梁国雄2012年的立法会选举工程中,而是纯粹用于「社民连在新界东支部的经费」。惟吴文远的证供十分模糊,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证明该笔25万元是用作社民连日常开支。另外,如果黎智英要捐款,大可直接透过其助理直接捐予社民连,而无须再经梁国雄捐予政党。

裁决又指,根据银行记录,肯定黎智英有意透过助手,向4个「泛民」政党合共捐款950万元,当中包括给予社民连的100万元。

李官续称,梁的行为的确引人怀疑,理由是黎智英本来是开出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本票直接予社民连,惟其后却将款项分拆成3张本票,收款人分别为梁国雄、社民连及其前主席陶君行,梁从中获得25万元、即本案涉款。

判词引述辩方结案陈辞,称黎智英曾先后给予梁国雄4笔款项,均没有留在梁的银行户口中,反而梁是在收款后立即将全数款项提出,包括第1笔涉案25万元,再转账予其议员办事处会计唐婉清,法庭相信唐婉清不仅是协助梁处理其立法会事务,亦有参与处理社民连新界东支部事宜。

至于给予梁国雄的第二笔5万元款项,梁于收款4日后即存入社民连户口;第3笔50万元款项,则用于社民连成员的讼费;第4笔50万元款项,原本该本票收款人为梁,但后来黎智英发出另一张收款人为社民连的本票代替。

判词提到,各笔款项中有一可辨别的模式(pattern),足以支持吴文远的说法,即虽然黎智英第一笔款项是直接传入梁国雄的户口,但款项是给予社民连,而庭上亦没其他证据可反驳此说法。尽管梁国雄有份引致相关本票收款人的改动,然而,法庭在考虑所有证供后,不能肯定梁是以立法会议员身份接受涉案25万元,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裁定梁「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

李运腾在判词中说,法例只针对蓄意不申报利益的立法会议员,疏忽漏报的议员不需担心被检控。

梁国雄指与律师团队商讨后,决定不作出讼费申请。法官认为其决定「明智」,并说「结果唔代表一切,总会有人赢,总会有人输」。


责任编辑: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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