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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长毛涉收黎水案上诉有利厘清疑问

2017-07-31

【文汇网讯】 (香港文汇网 记者 郑治祖)社民连立法会议员梁国雄(长毛)收取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的25万元「秘密捐款」,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虽然法官的判词提及长毛确实有可疑之处,但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长毛罪名不成立。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公职人员常处理敏感事务,对利益问题相当严格,既然仍有不明朗之处,律政司须提出上诉,厘清法例规定,还社会一个公道。

执业律师、行政会议成员、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张国钧表示,由于现行的申报制度存在灰色地带,当时除长毛被揭发之外,还有其他类近的事件,部分亦在没有足够证据下,透过一些灰色地带的空隙,被告成功脱身。张国钧认为,既然法官在判词内提到,当中有可疑之处,而「自己收受」或「协助他人代受」,这一点亦未有明确陈述,令人担心日后是否口头承诺,便可毋须申报。他认为律政司应提出上诉,厘清有关疑问。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今次案件中,其中一名证人吴文远未有清楚说明捐款如何使用,其次亦没有任何文件证明长毛收取的款项,最终用于社民连或其自己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长毛仍然可以脱罪,显示目前立法会议员的申报制度,存在漏洞及灰色地带,令人容易走法律罅,即使外界普遍已怀疑,或并无任何证明文件,都可跳过申报机制。她认为,为确保香港廉洁的制度及立法会的公正性,律政司需要提出上诉,厘清有关重点,这对立法会及社会的廉洁制度至为重要。

宜细究法律适用有否犯错

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两级法院,不会如高等法院般设有陪审团作出事实认定,法官需要同时作出事实认定和决定法律适用,再作出司法制裁,因此,很多时可能会渗入法官的主观判断和价值观。

他又指出,一般而言,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决,上级法院不会作出干预,即意味对原审法官事实认定的裁决作出上诉,即使那个裁决有主观成分或个人价值观,其成功机会亦微乎其微。不过,黄国恩认为,律政司仍可作详细研究判词,看原审法官在法律上或程序上有否犯错,决定上诉与否。

责任编辑: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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