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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誓败诉有先例 陈弘毅:违法必究

2017-08-05

【文汇网讯】 (记者 罗旦)「渎誓四丑」在被高等法院DQ后,不断声称自己是受到「政治迫害」,是「今日宣的誓犯了明天的法」。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5日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宣誓相关规定释法,并非「订立新法律」,而是将已有法律「写得更清楚」。事实上,无论是基本法第百一零四条或《宣誓及声明条例》,均对宣誓做出清晰规定,「无论是否知道、是否理解,触犯法律都需承担后果。」

引「长毛」前科证有先例

陈弘毅5日在一电台节目中,谈到「渎誓四丑」被DQ的问题。他列举「长毛」梁国雄在2004年宣誓修改誓词为例,指「长毛」当时被立法会秘书处宣布无效后向高院提出司法复核,高院就表示有关法令已经规定议员要按照规定格式宣誓,判其败诉,故不可以说宣誓「加料」被判无效没有先例,而自称不知道有此法例下违法并非辩护理由,有关人等须负上法律相关的责任。

他认为,人大就宣誓相关问题释法,只是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中的「可预见性」下,将法律上不清楚的事情讲清楚。事实上,中央政府一直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但若香港有人去挑战「一国两制」中「一国」原则,中央自然就会采取更多保障「一国」的举措。

人大释法捍卫「一国」原则

陈弘毅坦言,他不觉得释法会变得常态化。人大是次就宣誓问题释法,就是因为「青年新政」的梁颂恒、游蕙祯,在议员就职宣誓时挑战「一国」的底线,鼓吹「港独」,令人大迫不得已要行使释法的权力,让大家知道绝不能冲击「一国」的原则。

被问及是次被DQ的4人能否参与立法会补选时,陈弘毅认为,香港法律并没有订明因拒绝宣誓而失去议员资格不能参与补选,惟有关人等倘要参加补选,就不要「重蹈(『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复辙」,即无论是否签署确认书,都不应发表任何令人怀疑并非真心拥护基本法等声明的言论。

对于立法会应否追回4人所有申领的薪金及津贴,他则指立法会仍未就此作出决定,相信对方会谘询法律意见,而律师也会详细研究有关法律原则,包括参考人大释法的规定、普通法案例及外国情况后再作决定,惟他个人认为,部分被DQ者经第二次宣誓后获准参与并开始了立法会议员的工作,故不应该、不需要被追讨全数的薪金及津贴。

责任编辑:Can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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