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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爱诗:「内地口岸区」无牴触基本法

2017-08-07

【文汇网讯】 (记者 陈庭佳)反对派声称「一地两检」违反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今日直言,不能说「一地两检」在基本法中完全没有根据,又指中央透过基本法第二十条,授予香港在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权力,是给予香港更多好处,而非「开坏先例」。她更不同意反对派声称「一地两检」是「割地」,「内地口岸区」在法律上被视为香港范围外,实行内地法律并无牴触基本法第十八条。

梁爱诗今日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一地两检」符合「一国两制」目的,即维持国家领土完整及香港繁荣稳定,而即使香港基本法没有关于「一地两检」的特定条文,但不等于要抗拒新事物,「要发展就要变动」,也不能说「一地两检」在香港基本法中完全没有根据,即使违反基本法也要照做。

她解释,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一一九条,特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各行业发展,包括旅游业、运输业、公用事业等,兴建高铁香港段及实施「一地两检」完全符合政策。根据第二十条,香港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在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权力,这条文是容许特区政府在新情况之下,推行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而对香港有好处的事情。中央透过第二十条给予香港更多好处,港人担心「开坏先例」是多余的。

租赁非「割地」 港具控制权

对于「内地口岸区」在香港范围内,但实行内地法律,是否与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有冲突,梁爱诗解释,第十八条指的「全国性法律」是指香港全境实施的法律,如国防、外交及香港自治范围以外相关法律等,并非指在特定地区或因特定原因而实施的法律,而「一地两检」正是在特定地区实施,并具有特定目的。按照特区政府讲法,「内地口岸区」在法律上被视为香港特区范围外,「内地口岸区」实行的内地法律是在香港境外实行,与第十八条没有牴触。

她又不同意反对派声称「一地两检」是「割地」,因「割」是指无偿地被人抢走了,而现时安排是租给内地方面使用,是有代价的,也有租赁条款约束,香港方面仍有控制权。

指要求「下不为例」不合理

有议员建议追加在「内地口岸区」的法律豁免,如保障港人言论及资讯自由等,梁爱诗认为不合理,因任何人去了其他地方,都应该遵守当地法律,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相关决定中写明「下不为例」同样不合理,因「一地两检」是不可预见的新情况,而且一个地方政府不可约束中央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对于反对派称要进行公众谘询,梁爱诗指特区政府可以在「三步走」立法程序的第三步、即本地立法时让立法会参与,而据她所知,政府会先提交决议案予立法会表决,过程中市民可通过议员参与,不能说完全没有谘询市民。

她在节目后会见传媒时,反驳内地人员「跨境执法」的说法,指过境大堂人流众多,而且有闭路电视,质疑会否有内地人员在众目睽睽下违法执行职务,而且过去在其他口岸亦没有内地人员「跨境执法」,因此这「担忧」并不合理。


责任编辑:于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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