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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即囚「聪锋」 上诉庭17日宣判

2017-08-10
■左起:黄之锋、周永康和罗冠聪昨到庭应讯。

■左起:黄之锋、周永康和罗冠聪昨到庭应讯。

【文汇网讯】 (记者 葛婷)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常委罗冠聪及前秘书长周永康,3人于2014年9月冲入政府总部东翼前地,经审讯被裁定非法集结或煽惑他人非法集结罪成。律政司不满3人只获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认为刑期过轻,提出刑期复核,上诉庭昨开庭由三位法官听取律政司复核理据。律政司一方指,当日有过百人推撞警方铁马和政总铁闸,暴力程度不小,造成10名保安受伤,此前轻判只会向年轻人发出错误讯息,漠视非法集会的严重后果,改判3人即时监禁是合适做法。

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于2016年3月在裁判官张天雁席前受审。张官就3人擅闯「公民广场」(政总东翼前地)及煽动群众非法集结等指控,裁定黄之锋「非法集结」罪成,判罚80小时社会服务令;罗冠聪「煽惑他人非法集会」罪成,判罚120小时社服令;周永康「非法集结」罪成,判监3星期,缓刑一年。

律政司昨日在庭上播放多辑2014年9月26日晚上,有关人等冲入政总东翼前地的录像片段,并指今次申请复核刑期,主要是裁判官判刑偏袒罪犯,忽略罪行严重性,又指鑑于「9.26」事件后,集会游行衍生的罪行有所增加,希望上诉庭考虑就这类罪行给予判刑指引。

「非法集会可以很接近暴动」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陈辞指,一个恰当、准确的量刑应考虑以下因素,包括非法集会的严重程度,梁指非法集会可以很接近暴动,未必只是3个人违反了公安条例般,要考虑暴力程度、规模,是否有预谋及人数多寡,今次事件虽没使用暴力,但过百人冲进入前地范围与保安纠缠,武力不少,亦令保安受伤。

他续说,政总东翼前地当时并无对外开放,所以示威者等同冲入政府私人处所,属于严重地、公然挑战警方及法律,这些全都是加刑因素。被告煽动示威者进入东翼前地,明知必受阻挠,只能硬闯,必然牵涉暴力,所谓「和理非」根本就是「口是心非」。

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认同,黄之锋等人当日以「重夺」政府东翼前地为口号,不使用暴力,「如何重夺?」

梁卓然续指,非法集结罪旨在预防暴动发生,因子个人的集结可促使他人加入,如雪球般一发不可收拾,但原审裁判官判刑时过分侧重3人自身背景,会让大众错误以为年轻人只是表达意见,即使干犯非法集结亦不严重。他又引述黄之锋和罗冠聪两人的社会服务令报告,指两人缺乏悔意,不符合判罚社服令先决条件。

黄之锋代表大律师石书铭陈辞反驳称,社服令报告虽无清楚说出黄后悔做了这件事,但从黄在审讯过程中的「反应」,以及对伤者的歉意,均反映他确实有悔意。

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回应,黄之锋等人并非对罪行有悔意,并反问倘若被告认为本身行为无错,「如何说明他们真有悔意呢?」法官彭伟昌又以抢劫为例,若被告指其抢劫行为无错,但事后为劫去金钱道歉,他本人未见过此类型的真诚悔意。

「重夺公民广场」涉暴力 17日宣判

根据社会服务令报告显示,黄之锋和罗冠聪对事件悔意,认为判处社会服务令和缓刑,并不合适,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的刑罚。

上诉庭指,所谓「重夺公民广场」的「夺」字,本身已涉及使用暴力,况且3人身为「学运领袖」号召群众或须加刑,而是否加刑,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由于该案会起示范作用,法官需时考虑,押后至下周四(17日)宣判。

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于2014年9月26日,}击政总东翼前地,三人去年分别被裁定参与非法集会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等罪成,黄被判80小时社服令、罗被判120小时社服令、周被判囚三星期但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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