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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东北冲击案 终院拒黄浩铭上诉

2017-08-10

【文汇网讯】 (记者 杜法祖)立法会2014年审议新界东北发展工程拨款期间,大批示威者肆意冲击立法会大楼,多人被捕。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的其中两名被告,包括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和社工梁晓旸,早前就定罪提出终极上诉。特区终院10日颁下判决,指示威者以武力强行打开大楼玻璃门,是极之暴力的行为,故集会「是否合法」实无可争议之处,拒绝受理两人的上诉申请。

梁晓旸(24岁)和黄浩铭,连同另外11名示威者在2014年6月立法会审议新界东北前期发展工程拨款期间,用竹枝及雨伞强行撬开大楼玻璃门并且拉扯铁马,涉案13人经审讯后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等罪成,分别获轻判80小时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早前已提出复核刑期申请。

梁及黄被裁「非法集结」罪成

梁晓旸则联同黄浩铭就「非法集结」罪成向特区终院提出上诉申请,同时就另一项「妨碍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定罪提出上诉申请。此前提出上诉的尚有同案另外4人,但经审理后已先后被驳回,维持原判。同时,律政司已就黄浩铭和梁晓旸等示威者早前的判刑提出复核。

梁10日就申请上诉许可到特区终院应讯,黄浩铭则没有到庭。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宣判时指,当日在立法会外的集会,影响立法会职员执行职务,且毫无疑问涉及暴力,称不上是和平示威。

立会职员为此请病假85日

他指出,有参与者使用极为暴力的行为,诸如将竹枝插入立法会大门门罅,试图以武力打开玻璃门入内,其间有人受伤,有立法会职员为此要请病假85日,故认为集会「是否合法」的问题,并无可争议之处,所以不批准就非法集结的控罪上诉。

就梁晓旸针对被指案发当日袭击在立法会内的警员,而被判「妨碍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罪成提出的上诉申请,特区终院常任法官邓国桢指,梁当日无疑是袭击出现在立法会的警员,但警员是否「立法会人员」这点的确有法律上的争议。

他解释,根据《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订明,警员要先得到立法会主席或秘书授权,才有权以立法会人员身份进入立法会范围内执法,惟控罪所指的是「妨碍立法会人员」,而当日到场办案警员有否事先获准以立法会人员身份行事,这点值得争议,并认为警员遇袭应控告「普通袭击」或「袭警」。特区终院决定就此宗控罪批出上诉许可,排期于明年1月10日审理。

黄浩铭和梁晓旸此前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至特区终审法院,声称是案涉及重大法律争议,包括在立法会范围内涉及公众秩序和安宁问题,立法会是否有特权自己处理、立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指的「立法会人员」是谁,及警方是否有权力在立法会范围内执法等。

剪布非用武力闯立会理由

高院当时不接纳4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指立会人员有权决定是否让市民进入会议厅,如有市民要硬闯立会,立会派员阻止完全合理。就上诉人曾称因当时财委会主席剪布,警方介入「损害市民示威权利」,市民有权「自救」法院形容示威者当时极为暴力,而警员只是守茪j门,不认同警方执法不合理,又指示威者有投诉应透过相关申诉机制提出,剪布并非用武力闯入立会的正当理由。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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