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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立会 律政司促判13人囚3年

2017-08-15

【文汇网讯】 (记者 葛婷)2014年6月立法会财委会开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规划拨款,包括社民连黄浩铭在内的13名示威者,于会议期间在场用竹枝及雨伞企图撬开立法会大楼玻璃大门,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全部判处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认为刑期过轻,向上诉庭要求复核刑期,案件昨于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控方陈词时明确指出,示威者冲击的立法会为法治的重要象征,公然挑战法纪,行为严重违法,随时会演变成暴动,除了即时监禁别无其他合适刑罚,要求上诉庭判处接近3年最高刑罚的上限刑期。

示威者用竹枝及雨伞企图撬开立法会大楼玻璃大门。资料图片

示威者用竹枝及雨伞企图撬开立法会大楼玻璃大门。资料图片

代表律政司的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14日陈词时,先播放多段录影片段,控方指出当日有示威者将铁马「好似水蛇咁拖走」,并将挂有标语的竹枝传向前方,让围拢在立法会玻璃门外的示威者,用竹枝、手推车和雨伞拆出的金属工具撬门,警方花了超过1小时才控制场面。

致保安骨折 且无悔意

控方万德豪强调,当日涉案13名被告夥同逾100人,并非独立犯案,而是大规模非法集结,恃茪H多势众,明知立法会内有警员驻守,仍公然冲击,情况极之严峻,顷刻有可能越过临界点演变成暴动。而事实上当日的肆意冲击行为,造成立法会42万元财物损失,多名保安员骨折受伤,冲击只造成小部分人受伤是十分幸运,可见各被告的犯罪行为有多严重。除即时监禁外无其他合适刑罚,法庭应向日后有可能干犯同类案件的人传达明确信息,做出如此严重违法行为会带来严重法律后果。

控方又指,当日示威者一早已在示威区出现,有机会在立法会门外充分表达意见,因此并不存在警方阻挠他们表达意见的争拗。示威者公然藐视社会秩序,法院已有相关案例,订明公然破坏社会秩序的罪行不能从宽处理,亦不能以声称自己是学生便要求轻判。

万德豪又指出,各被告是经审讯后被定罪,判刑前各人曾自认无悔意,故根本不符合判处社会服务令的先决条件,判处社会服务令,被告必须要有真诚悔意。法庭应改判各被告最高刑罚3年监禁之内的中上端刑期才适合,借此收惩罚及阻吓他人犯案之效。

辩方冀茞捶窱籊M

辩方代表大律师郭憬宪陈词回应,称上诉庭不应考虑律政司的说法,今次的刑期复核并非案件重审,上诉庭应茞扬儤f裁判官的事实裁决,不应处理原审裁判官没有提及的证供,否则便会超出了裁判官的事实裁决。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质疑,若上诉庭不能审视案中证据,法庭便有如瞎子摸象,更指出倘若原审裁判官要将所有事实裁决写下,判词会300页都写不完。

郭大状又表示,原审裁判官温绍明判刑时已作出全面考虑,指案中被告的理念是「为他人发声」,不应与单纯使用武力伤害他人相提并论,被告无疑是采用了过激行动,但他们的目的只是想进入立法会大楼,更指若法庭不考虑案中背景或被告行为背后的理念,会构成「权威暴力」。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却质疑,若一个人有崇高的理念而使用暴力手段表达诉求,法庭是否亦不能判处阻吓性刑罚呢?

招显聪失踪缺席受审

案中13名被告包括梁晓旸、黄浩铭、刘国樑、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周豁然、严敏华、招显聪、郭耀昌、黄根源和陈白山,2016年2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名成立,惟「企图强行进入」罪名则不成立,分别获轻判80小时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梁晓旸另被裁定「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罪成,终院已受理梁这项定罪的上诉申请,排期明年1月10日开庭审理。

黄浩铭、梁晓旸、刘国樑、朱伟聪及陈白山5人不服定罪,早前曾提出上诉,高院于去年12月开庭审理后,悉数驳回,维持原判。

由于其中一名被告招显聪已失踪逾1年,上诉庭昨在考虑律政司的誓章证供后,决定行使酌情权,在招显聪缺席下继续处理涉及他的刑期复核。

复核聆讯未完,今日继续。


责任编辑: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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