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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自治失灵 可司法干预

2017-08-28

【文汇网讯】 (香港文汇网记者 赵一存)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8日在京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司法解释,明确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事实上,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法院一般不应介入。不过,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相关原则导致公司自治被严重破坏,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最高法此番发布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此外,这份司法解释亦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规定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

据悉,这份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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